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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的实施办法》已经1993年10月22日第二十次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
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近期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坚决刹住利用公费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因公出国一定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人员要少而精,讲求实效,坚持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及与主管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出访和学习研修,严禁任何单位巧立名目组织公费出国(境)旅游。
二、任何单位不得派人参加以各种名义组织的公费出国(境)旅游,收到这类通知应予以拒绝。
三、出访团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经批准过境香港或擅自延长在境外停留的时间。
四、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派遣团组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号〕,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出国(境)培训的团组和人员。
五、审批公务出国(境)经费要严格把关,上报出国(境)报告时要说明经费来源和用汇数额。凡用汇未列入预算的团组和人员,不得批准,各级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
六、党政机关干部不准索要、挤占企业、事业单位的名额搭“车”出国(境),更不准让下属单位摊派部人员的出国经费(随团担任翻译工作除外);因引进技术、设备等项目确需随企业团组出国(境)的,要严格审核,经所在机关主要领导和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七、未经司法部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自行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团组和人员出国(境)进行考察、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特殊需要的须报司法部批准。违反的要追缴组团所得收入,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八、凡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报批,不准弄虚作假;不准跨地区、跨部门办理护照;不准通过旅行社渠道出国(境)。
九、公务组团出访,收费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准从中牟利。
十、严格出国人员审批工作。人事部门和外事部门应认真执行有关规定,根据出国任务和专业要求,对出国人员、团组人员的构成进行审查,严格把关。
十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