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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队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社、大队企业在调整中继续发展。一九七八年销售和劳务总收入四百三十一亿元,一九八三年预计可达到八百五十一亿元。社队企业工业产值约占当年全国工业总产值的百分之十一点七。
社队企业产量占全国总产量,原煤为百分之二十,砖瓦、灰沙石和中小农具分别为百分之七十五至百分之九十。社队工业已成为国营工业的重要补充,它既能生产许多配套的零部件和辅助设备,也能生产一些优质精密的产品。
农业承包到户后,部分社员合资经营的企业发展也很快。现在已有五十多万个。其中一半以上是工业,估计年产值三十亿元以上。这些企业多数是合作企业或者是可以引导成为合作企业的。
二、开创社队企业的新局面,以推进农业现代化农业逐步现代化,要不断安排多余劳力,筹集大量资金。这两者都离不开发展社队企业和社员联营企业。
预计到本世纪末,现在农村(包括集镇)范围的劳动力将达四点五亿人。根据发达地区的经验,机械化程度提高之后,农业能够容纳的劳力或劳动时间不超过十分之三。林、牧、渔业能够容纳的劳力或劳动时间不超过十分之二。能进城市或工矿区就业的不超过十分之一。其余十分之四以上,即一亿以上的劳力只能向农村(包括集镇)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和其他服务业以及家庭工副业寻求出路,否则将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现在社队企业的劳力(包括农忙务农的)三千一百多万人,社员联营企业近二百万人,合计只占农村劳力十分之一,因此,社队企业和社员联营企业都应争取有几倍的增长。
我国耕地有限,必须不断地增加资金投入、实行集约经营,农业才能满足社会需要。现在的粮食高产区和菜区,生产费用大,没有社队企业利润的补贴,生产就难以为继。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二年,社队企业纳税一百二十七亿元,税后利润四百五十一亿元,其中用于本身扩大再生产一百七十七亿元,用于农业基本建设、购置农业机械等支农费用八十亿元,相当于同期国家对农林牧渔和水利(不包括国营农场、森林工业、气象)基本建设投资一百一十亿元的百分之七十三左右。此外,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和其他集体开支七十九亿元,包括民办教师、计划生育等补贴,修建桥梁、道路、校舍、影院等等。社队企业又是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来源,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二年,四年农民共得五百五十亿元。社队企业发达的地方,农民收入已经由主要靠农业转为主要靠社队企业。一九八二年社队企业的全员劳动生产率二千七百元,远高于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社队企业。
一九八四、一九八五两年,社队企业应在调整中继续发展,切实加强计划指导,争取完成整顿企业,开创出新的局面。
三、加强计划指导和实行市场调节结合,使社队企业健康发展社队企业工业产值,占社队企业总产值四分之三。社队发展工业,同国营工业有些矛盾,但从全局看,“有挤有补,补大于挤”,可以使双方在竞争中更快地前进,逐步形成全国大中小工业、高中低技术相结合,城乡各自发挥优势,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收到良好的宏观经济效益。
对社队企业要加强计划指导,使其合理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和技术资源,发挥自己的优势,防止自然资源遭受破坏和环境污染。现在,社队企业每年投入基本建设的资金达数十亿元,国家计划部门应加强指导,使它与国营工业协调发展,努力避免互争原料和动力。
目前,社队企业生产和销售主要靠市场调节,但逐步增加直接纳入特别是间接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的比重,是可能的。
第一,社队工业的若干重要产品,由国家调拨或根据国家要求生产的,应列入国民经济计划,由哪一级调拨或要求生产的,就由哪一级列入计划。
第二,提倡社队工业与国营工业配套,如生产零部件和附属设备,进行产品的初步加工等。提倡国营工业在产品更新换代中,将某些产品扩散给社队工业。提倡国营商业、外贸部门直接向社队企业加工订货。以上述形式生产的产品,应通过合同间接纳入国家计划。
第三,组织社队企业与各方进行供销协作。其中大部分也可以通过合同形式,间接纳入国家计划,或与之相衔接。
第四,社队与国营企业联营工业,由国家提供设备和技术,社队提供厂房和劳力,已有成功经验。这既节省国家投资,又易于将社队工业纳入计划轨道,应大力提倡。
其他产品的生产、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由社队企业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化自行安排。同时通过工商行政工作加强管理,并运用信贷、税收、价格等经济杠杆加以调节。对不正之风,应在做好以上经济指导管理工作的前提下,结合整党,加强教育,切实纠正。
四、继续调整,优先发展食品、饲料工业和建材、建筑业、能源工业近几年来,社队企业的调整已初见成效,行业结构、产品结构渐趋合理。今后,要指导社队企业继续调整,使它适应国民经济的需要,并与农村多种经营、特别是专业户的经营结合起来,向其提供产前产后服务。应当严格执行择优定点的原则,但对国营工业和社队工业要一视同仁,对于产品适销对路、质量合格的社队工业,同样颁发生产许可证。采矿业应按有关规定,合理划分资源。
就全国范围说,社队企业经过调整以后,农副产品加工业、特别是食品工业、饲料工业、建材工业和建筑业,更重要的是能源工业,应有较大的发展。
在我国,目前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产值仅为农业产值的百分之八十多,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二点二倍到二点五倍)。目前城乡人民食品中经过工业加工的只占百分之三十二,饲料经过加工配合的只占百分之十,两者发展潜力都很大。发展饲料工业,是为广大农民,特别是饲养专业户提供必需的产前服务。同时,可以合理利用几百亿斤饼粕,改变用上百亿斤稻米喂猪的巨大浪费状况;可以缩短畜禽的饲养周期,大大提高饲养业的经济效益。由社队企业加工生产配合饲料,原料就近、销售就近,最为经济合理。要严格执行饼粕返还农村的政策,并以国家扶持饲料工业基金的相当部分支援社队,促进饲料工业更快发展。
农村建房的质量要求不断提高。社队企业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设计队伍,组织建筑材料、包括预制件的生产、运输和供应,抓紧建筑队伍的建设和培训,使建筑业配套成龙,提高效益。江苏省涟水县高沟公社建筑建材公司,对农民建房实行包料、包运、包建筑,解决了农民许多难题,深受欢迎,而且大大提高经济效益的经验,可以推广。
能源缺乏,是制约社队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凡是有条件的地方,都要积极发展小水电、小煤矿等能源工业。要千方百计节约能源,社队企业利用夜间等电荷低峰时间开工,这种经验应当推广。在能源特别紧张的地区,耗能高的小铁厂、小铝厂、小电石厂等,要限期转产。
目前,社队机械工业拥有四十二万台切削机床、十二万台锻压设备,尽管其中大部分十分陈旧,但仍具有相当规模的生产能力。机械工业是长线,近年来不少社队机械工业已转向生产小型农用机具、农机配件、社队企业的小型设备、日用五金,或为大工业生产零部件和辅助设备。今后可继续按此方向调整,发挥服务农业和为大工业协作配套的作用。
在调整中,要提倡自愿互利的联合经营。办工业要考虑资源、能源、交通、供水、技术、劳力、资金等条件。某些产品(如平板玻璃)的生产,不形成相当规模就很不经济,煤矿不形成相当规模就难保安全,都必须提倡联营。不仅社队与社队联营,而且社队与国营企业、供销社、社员联营企业、家庭小工业之间也可联营;只要经济合理、自愿互利,都可以联营,不受行业和行政区划限制。
农村工业布局,要因地因业制宜。该分散的应适当分散,该集中的应适当集中于集镇,以节省能源、交通、仓库、给水、排污等方面的投资。
某些生产项目,分散给家庭小工业经营,既适应我国农民不轻易放弃经营少量土地的情况,又可节省大量投资,也应该大力提倡。
在调整中,必须努力搞好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污染严重的,要限期治理。安全无保障的,要限期改善。
现在社队企业的发展很不平衡,有些地方基础还很薄弱。在调整当中,要注意按照互利的原则组织先进地区帮助后进地区,并适当使用扶助基金,以加快其发展。
五、争取再用两年时间把现有社队企业整顿好
社队企业的整顿,已进行了两年,经过整顿或正在整顿的约占一半。
必须抓紧自身的整顿,提高素质,保持较好的经济效益,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要争取到一九八五年把现有社队企业整顿好。整顿工作要照顾社队企业的特点,不能完全照搬国营企业的办法。
切实加强民主管理。要建立代表全体社员或代表各农业社的权力机关,使企业真正成为全体社员自己的企业。同时要建立与健全职工代表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使职工和社员一样都成为企业的主人翁。整顿和建设领导班子,要充分发扬民主,由社员和职工挑选领导人。
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制,较大企业应实行职工集体承包、经理(厂长)负责制,经理和乡村领导企业的干部,都按经营效益高低计酬。宜于分散经营的修理、服务业,可以租赁给个人。要严格制止把集体企业变为私人企业。反对少数人仗权谋私,压价承包。
关于改善经营管理、考核职工、整顿财务和杜绝贪污浪费、纠正不正之风等项工作,也要发动社员和职工,抓紧进行,防止走过场。
六、积极推动技术进步
社队企业,既不能脱离现实条件,盲目追求先进设备和先进技术,也不能安于技术落后、不求先进。要从自己的特点出发,采取“适用技术”。
社队企业要求更新过于陈旧的设备时,固定资产折旧率可以适当提高。
今后几年社队企业税后利润的使用,一般应首先注意技术改造方面。
要加强技术队伍建设,尽快改变社队企业技术人才缺乏的状况。首先,建议教育部门在发展职业教育中,把社队企业所需人才规划在内,并逐步建立培训职工的专科学校。其次,要求国家每年分配一部分大专毕业生给社队企业。社队企业也可以选送人员,请大专院校代为培训,毕业后仍由原企业分配工作。第三,允许社队企业参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评定技术人员的职称,发给证书,由企业给以应有待遇,以鼓励职工自学成材。
近两年来,一些地方的社队企业,聘请科研部门、大专院校和设计部门的科技人员当顾问,承担新产品试制任务,在生产中运用科研成果,使企业取得不少新技术,制成不少新产品。这既加快了科学技术变为现实生产力的进度,使科研和生产紧密衔接,又解决了社队企业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要认真总结推广这方面的经验。
七、关于社队企业的若干政策问题
(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副产品的增多,今后凡适宜在农村就地加工的农副产品,应按一九八一年国务院关于“凡国营企业加工能力有剩余的,社队不再办同类企业和扩大加工能力;凡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宜于农村加工的,应按经济合理原则,着重扶助集体所有制的加工业”的精神,逐步让社队企业就地承担更多的农副产品加工任务。大中城市原有的加工工业所需原料(包括因技术进步增加的加工能力所需的原料),应继续保证供应。此外,一般不在大中城市再扩大加工能力。
社队建筑业,有条件承包城市建筑任务,而城市又需要的,经有关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城施工。
(二)各级计划、物资、财政、银行和交通部门,要把社队企业立上户头,给予指导和支持。
制订国民经济计划,建议将国家调拨或要求生产的产品,列入指令性计划,并提出生产方向与基建安排的指导意见。对社员联办企业,应统计产值,加以指导。
产品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计划供应的国家统管、统配物资,应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分配。凡产品直接纳入各级计划的,所需统管,统配物资,由各级物资部门供应。今后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扩大计划供应的范围。
国家急需的短缺产品,如煤炭、电力等,要从资金上扶持社队生产。
砖、瓦、砂、石等,应贯彻就地供应原则,避免经过铁路长途运输。
其它允许社队企业经营的产品,煤炭、木材由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始可经铁路运出,此外均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直接申请运输计划,由运输部门统筹安排。
(三)搞好产品归口管理。
社队企业行业很多,涉及各个生产部门,应拟定归口管理办法。由于社队企业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归口管理应保障其财产所有权和生产经营、产品销售及利润分配方面的自主权不受侵犯,隶属于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的关系不变。在行业发展规划、产品质量标准及技术鉴定、生产技术要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应服从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切实执行一九七九年国务院关于“社队企业生产的中小农具、建筑材料及加工农副产品,应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规定。此外,还有哪些产品可以归口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决定。
(四)确定社队供销企业的经营范围。
一九七九年以来,大部分公社建立了贸易货栈或供销经理部等商业组织,到一九八二年底,省、地、县三级社队企业供销公司已有两千三百多个。全国的各种物资交流会议、订货会议,应吸收社队企业供销部门参加,使国营企业和社队企业互通有无,使社队企业的经营和国家计划尽量衔接。
(五)关于物价管理
社队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接受物价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允许议购议销的农产品,可按议价购销。凡是国家提供原材料和燃料所生产的产品,要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议价购进原料、材料、燃料所生产的产品,允许高来高去、低来低去,或在一定范围内实行浮动价格。
(六)逐步建立扶助社队企业的基金。
扶助基金的来源,一种是社队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一,作为企业基金交社队企业管理部门支配。另一种是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发展社队企业的支援基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协商分配。扶助基金应是有偿扶持,限期使用,到期收回,经常周转使用。企业基金和财政支援基金,要分别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立帐结算。
(七)关于税收问题。
一九八四年起,社队企业普遍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鉴于过去社队企业的利润除了本身的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外,有相当部分用于支援农业和其他公益事业,为了避免影响其必要的开支和正常发展,有困难的,可酌情予以适当减免,减免范围由县一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精神掌握。
八、政社分设后社队企业的经济体制
社队企业即公社、大队企业,是全公社、全大队社员集体所有的企业,政社分设以后,所有制不得变更。公社、大队创办企业时,向各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平均摊派劳动力或物资,原来规定不偿付的,现在可不偿付。有些公社、大队现在规定生产队所出劳力或物资要偿付,并且将尚未偿付部分,折成各生产队投入社队企业的股金。这样做可以允许,但这种股金只折到生产队,不得折到社员个人。股金可以分红,但不能抽走,以免影响企业的继续经营。今后不再实行所有制的逐级过渡,但仍需要社队企业支援农业、促进农业的现代化。不少地方,用社员户共同入股,以资带劳或以劳带资的办法,兴办新的社队企业,股金可以分红,劳力领取工资,这种办法受到群众欢迎,可以继续推行。
政社分设,原来的大队一般将建立农业合作社或经济联合社等组织,使大队企业有所归属。原来的公社,除了没有兴办企业的以外,也可建立必要的联合经济组织,使公社企业有所归属。鉴于公社、大队将逐步转化为乡、村合作经济组织,近年来又出现许多联户合办、跨区联办等形式的合作性质企业和各种联营、自营企业,并将逐步向小集镇集中。因此,以往所使用的“社队企业”这个名称,已经不能反映此类企业新的发展状况,建议改称“乡镇企业”,各级管理机构的名称也应作相应改变。
政社分开,乡政府举办公益事业的经费,可由乡政府征税,具体办法建议由财政部拟订。
生产队工副业,社员联营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议纳入各级社队企业管理局的管理范围。某些社员联营企业,不能确定其是否属于合作经济性质的,可以积极指导经营、引导它向合作经济发展,不要岐视。也可以要求它们拿出部分利润支援农业;如果它们自愿向社队投资,应当欢迎,但是这些都必须是有偿的,防止强行摊派和平调。
有些地方社队企业联合建立区、乡工业合作社,作为农工商联合经济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有的还建立县以上的工业合作联社,都应该允许试行。
为了使社队企业更好地和整个国民经济相联结,希望各级经委加强对社队企业工作的经常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