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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农牧渔业部和部党组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3-01 生效日期: 1984-03-01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国务院
发布文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农牧渔业部和部党组《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并同意报告提出的将社队企业名称改为乡镇企业的建议。现将这个报告转发给你们。望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试行,有关部门应切实给以支持。
  一、发展多种经营,是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必须始终坚持的战略方针。只有不断开辟新的生产门路,妥善安排不断出现的多余劳力,充分利用农村的剩余劳动时间,逐步改变八亿人搞饭吃的局面,使农村商品生产得到充分的发展,农村才能富裕起来,也才能逐步积累农业现代化所需要的大量资金。

  二、乡镇企业[即社(乡)队(村)举办的企业、部分社员联营的合作企业、其他形式的合作工业和个体企业,下同],是多种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生产的重要支柱,是广大农民群众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是国家财政收入新的重要来源。
  乡镇企业发展,有利于“以工补农”,扩大农业基本建设,使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增强实力,更多更好地向农民提供农业机械和各种服务。乡镇企业发展,还有利于促进专业承包,适当扩大经营规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做好“支农”工作。
  乡镇企业发展,必将促进集镇的发展,加快农村的经济文化中心的建设,有利于实现农民离土不离乡,避免农民涌进城市。县以上党委和政府,在规划和指导乡镇企业发展的同时,应对集镇建设作出全面规划。

  三、目前,乡镇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国营企业的重要补充。乡镇企业与国营大中型企业相比,多数设备比较简陋,技术比较落后,信息比较迟缓,容易产生盲目性。但是,由于它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吃大锅饭”,“不捧铁饭碗”,因而竞争性强;它投资少、费用低,自主权比较多,容易应用科研成果;它“船小好掉头”,容易适应市场需要,很快转产。因此,尽管它劳动生产率比较低,但是,某些产品,国营企业生产亏损,乡镇企业生产却能盈利。近年来,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超过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平均速度,显示出它特有的生命力。
  为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对乡镇企业要在发展方向上给予积极引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管理,使其健康发展。对乡镇企业要和国营企业一样,一视同仁,给予必要的扶持。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乡镇企业上缴的税金将会越来越多,这是国家建设所需要的,但是,我们的着眼点要放在扶持乡镇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上,这样,才能源源不绝地、持久地增加财政收入。
  对部分社员联营的合作企业、分散生产联合供销的家庭工业和个体企业,也应热情支持,积极引导和管理,使其健康发展。

  四、农村的工业合作系统、供销合作系统和信用合作系统,都是推动农村商品生产所不可缺少的。如何加强各自的建设,并协调它们的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应积极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乡镇企业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经济组织系统,行政管理业务仍不少,各级政府如何设置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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