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减免税审批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31 生效日期: 1998-07-3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发199192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经济贸易委员会、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经贸资联发[1998]140号)下发后,各市、地要求对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的减免税审批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转告所属局认真贯彻执行。
  对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的减免税审批程序,仍按原规定的审批办法执行。对未经省国税局审批下达免税名单的企业(产品)一律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