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拍卖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4-28 生效日期: 1987-04-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现将财政部(87)财商字第93号《关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拍卖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各区县在1987年底以前拍卖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的收入,仍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即:拍卖企业收入全部留给各区县,专款用于发展新的商业网点。应上交中央财政的50%部分,由市财政承担。从1988年1月1日起,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