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1987]101号
市公安局提出的对《关于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修改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后的条文是:“十三、对违反本规定,发生盗窃、诈骗等重大刑事案件隐匿不报的,或因公安机关提出改进治安防范措施建议后拒不执行,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由上级单位对责任单位领导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损失;或由公安机关对责任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渎职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