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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4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8 生效日期: 1998-12-1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县和省农垦总局统计局、经贸委要对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和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进行重新认定;并于1999年1月8日前完成建库工作,报省的截止时间为1999年1月10日。凡经重认定的工业企业,应将其主要经济指标月报于月后10日前上报当地统计部门。各地、市统计局及省农垦总局统计局的最后报省时间为月后14日12时前。

  二、各有关地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军队和武警部队划转地方的工业企业的各项统计工作,上述企业均纳入改革后的工业统计范围。具体由省统计局制定下发。

  三、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建立5000家工业企业信息联网直接报送制度的方案要求,协调好各有关企业按时、定期联网报送。

  四、上述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要求高,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在资金上应给予必要的支持,以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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