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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村评定标准(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5 生效日期: 2003-07-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政农发[2003]58号

  为了促进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的健康发展,加强民俗旅游村的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旅游者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以从事郊区农业旅游观光、采摘、垂钓、烧烤、住宿接待等经营活动为主的村庄。

  二、评定程序
  评定工作采取自愿接受评定方式。凡已经开展民俗旅游接待的村庄,欲申报评定民俗旅游村,需向所在乡(镇)政府申请,由乡(镇)政府统一报所在区县农村工作委员会和旅游局共同评定。评定合格的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市旅游局共同颁发“北京市民俗旅游村”标识牌。

  三、民俗旅游村标准
  (一)从业人员标准
  1、持有本市户口、健康证(外地人员需持有暂住证)。
  2、以接待经营为主要职业,具备一定的旅游接待常识和服务技能。
  (二)基础设施标准
  1、有统一的停车场,停车场面积要与接待容量相适应,要有专人管理。
  2、村内道路硬化,便于机动车行驶。
  3、供水系统有保障,水源清洁卫生,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4、有统一的污水和垃圾处理系统或措施,符合国家环保质量要求。
  5、有相应数量的公共厕所,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厕所规模、质量和服务要符合北京市规定的旅游厕所一星级以上标准。
  6、有统一的接待场所,具备业务咨询、食宿安排、民俗活动安排、公共电话、投诉处理等功能。
  7、村内从事旅游接待的农户达到总户数的30%以上。
  8、村属旅游项目有合法的经营手续,有专人管理,内容和形式必须健康,有本地民俗特色。
  (三)组织机构
  1、有统一的旅游接待机构和专职接待人员。
  2、要做好民俗旅游村的整体发展规划和基本设施建设工作。
  3、要负责全村旅游接待户和村属旅游项目的经营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民俗旅游接待户的经营行为。
  4、负责全村旅游接待户和村属旅游项目的整体对外宣传工作、经营协调工作和旅游投诉处理工作。
  (四)服务管理
  1、村内及周边环境优美,清洁卫生。
  2、各种服务设施设备完好,功能齐全。
  3、悬挂服务标准、工作制度和住宿须知,执行住宿登记制度。
  4、合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5、服务人员要使用文明用语,做到对游客热情、礼貌。
  6、接待户家庭成员与游客要分开居住,不得混住。
  7、加强从业人员服务意识、服务技能的培训。
  (五)安全管理
  1、村级领导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制定特殊时段安全管理预案。
  3、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治安、消防、卫生的有关法规,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4、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卫生部门统一颁发的健康证上岗。
  5、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意识、知识、技能的培训,使之掌握有关消防、卫生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6、杜绝赌博、卖淫、贩毒等违法活动。
  7、设立报警电话和村级医疗救护点。
  8、建立重大事故上报制度。
  本标准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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