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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非国有企业贷款项目贴息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18 生效日期: 1999-09-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非国有企业贷款项目贴息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七台河市非国有企业贷款项目贴息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放手发展非国有经济的若干规定》(七发 [1998]21号)的要求,为建立非国有经济发展基金专户,保证专项资金用于发展非国有企业提供贷款贴息,促进全市非国有经济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贷款贴息资金来源及投向。
   (一)市财政局自1999年1月1日开始,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划出一定额度资金,用于非国有企业管理局共同负责、管理、使用。
   (二)非国有企业贴息范围:
   1 、新上项目必须符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方向。
   2 、新上项目应是高、新、快、好的龙头企业项目。
   3 、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特批的投资项目。
   (三)在第二条的范围内,符合下类条件的非国有企业(乡镇),可申请贷款贴息。
   1 、经市非国有经济办公室审定的投资项目。
   2 、投资启动后的非国有企业(乡镇),必须经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才能申请办理贷款贴息手续,资产评估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 、在新上项目中,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附加值高、辐射带动大的加工型、科技型、外向型骨干企业,投入 200 万元以上或年产值达到 500 万元的。

  第三条 投资企业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工作完成后,符合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范围,企业才能提出贷款贴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包括企业概况、申请理由、申请金额等内容; 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扩初设计的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影印件);项目起动时的资金使用和贷款情况,企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情况(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有关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企业投产后的年度会计报表(财政部门认定为准)。
   (二)开户行的审核签证意见,付贷款行利息影印件。实行“两则”后,企业按财务规定将贷款利息计入费用的帐簿,交市财政局乡财科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三)上报材料份数:市非国有经济办公室 1 分,乡镇企业局 1 份,财政局 2 份。

  第四条 贴息报批程序。
   (一)市财政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贷款贴息报批工作,由市财政科具体承办。
   (二)市财政局有关科室按照第三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报市财政局发展非国有济领导小组审批。
   (三)批准贴息的项目,凭批准贴息文件,提出开户行、帐号、企业名称到市财政局预算科领取贴息贷款。

  第五条 贴息比例。按贷款项目(投产前)的利息20%贴息。

  第六条 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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