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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药品监督局收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工本审查费等项费用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5 生效日期: 2001-02-1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财综(2001)6号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变更〈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查费的请示》(黑药管财审字[2000]336号)和《关于申请收取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费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关费用的请示》(黑药管财审字[2000]33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6)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由你局收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审查费,并将原执行的《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变更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审查费。现将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审查费问题。对我省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收取工本审查费每证50元。收费主要用于聘请专家早审查、证书工本费、年检费等项费用支出。

  二、关于《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变更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查费问题。将原省医药管理局核发的《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及收取的审查费变更为你单位对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核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并收取工本审查费每证200元;对申请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未获批准的,收取审查费100元。收费资金主要用于聘请专家审查、证书工本费、年检费等项费用支出。

  三、上述收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本批复从2001年二月十日起执行,至2006年二月九日废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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