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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路管理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7-18 生效日期: 1985-08-01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法字[1985]17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及其设施管理,保证公路畅通和运输安全,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市管辖内的公路及其设施,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三条 公路的路面、路基、边沟、用地及其设施等,归国家所有。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养护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侵占、损坏或移动。对损坏公路及其设施的,公民有权制止和揭发检举。

第四条 根据国家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公路用地的路幅宽度控制在:一级公路四十六米;二级公路三十四米;三级公路二十四米。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城郊接壤段和经城镇段的公路,要根据交通需要,适当增加路幅宽度。

第五条 在公路上和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建房、搭棚、砌墙、筑坝、取土挖沟、采石、铺设铁轨、设立标牌、设置路栏,利用边沟排水灌溉、修蓄水池、排放工业废水,利用桥涵加设闸门、渡槽等。
   二、打场晒粮、摆摊贸易、堆放物料、积肥、制坯、种植作物、放牧等。
   三、移动或涂改公路的标志、测桩、界碑、护栏等设施。
   四、盗伐或损伤树木和毁坏花草、绿地。

第六条 不准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及渡口的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采挖砂石、筑坝拦水、压缩或扩宽河床;不准在桥涵和渡口附近埋设管道、烧荒、倾倒垃圾;不准在公路渡口码头周围捕鱼、炸鱼、堆放物料、建筑房屋和围墙;不准在公路渡口作业区内停泊其它船只。

第七条 禁止履带车、铁轮车、农用犁、铧耙在公路路面上行驶。这些车辆和机具跨越公路时,要事先通知公路管理部门,并采取防护措施。公路遭到损坏时,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赔偿损失或负责修复。

第八条 畜力车在公路上行驶时,必须带粪兜。主、辅道分设的公路,拖拉机和各种非机动车,必须在辅道上行驶。

第九条 各种车辆载货超过桥梁荷重标准或超高、超宽、超长过桥时,要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
  各种机动车、畜力车不准在单行桥上会车。

第十条 凡兴修农田水利、埋设管道、电缆或进行其它建设需要占用公路及其用地时,要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签订协议。工程竣工后,由公路管理部门按协议验收。临时占用的,按规定收取占路费。损坏部分,由占用单位按规定标准修复。

第十一条 凡跨越公路的电线、电缆等设施的最低点距路面中心的高度不得低于五点五米。高压线不得低于七米。

第十二条 凡新建公路与电线、架空线路接近或交叉时,必须事先与电业主管部门取得联系,经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由于新建公路引起的电力线路变动所需的费用,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支付。路面中心高度与电线的距离,按国家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新建铁路、专用公路或农村道路等需要在公路上增设道口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公路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属国、省干线公路,由市公路管理部门审查,报省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县级公路,由县、区公路管理部门审查,报市公路管理部门批准;乡村道路,由县、区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根据养护或管理的需要,公路部门可在个别路段设置路栏,并公路上对限速、限载、限宽、限高、限制车种以及分道行驶、便道绕行、雨中雨后停驶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对公路树木的间伐和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间伐或更新公路树木的审批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路管理部门与附近乡、村合作造林,林权属双方共有的,由林业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三、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不准在公路两侧绿化用地范围内架设输电、通信线路。已经架设的,要逐步移出。现有电线与护路林互相影响时,由公路与电力、电信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公路部门养护、维修公路,建立砂石、土料场需要使用国有土地时,可无偿划拨。使用乡村长期耕种的土地,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路的养护管理,搞好公路的整修,做到桥涵完好,标志齐全鲜明,路容整洁,确保交通安全,运输畅通。

第十八条 各级公路管理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公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令和法规,工作中要尽职尽责,按章办事,积极为使用公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爱路护路或揭发检举破坏公路及其设施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条 单位或个人损坏公路及其设施的,要按价赔款,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对肆意妄为,破坏公路、桥涵、渡口及其设施,阻挠抗拒公路管理人员行使职责和执行任务,殴打管理人员的,要依法惩处。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市交通局组织实施。各区、县、乡人民政府和公安、环保、农林、电力、电信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监督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三年十月一日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颁布的《哈尔滨市公路路政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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