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政发法字[1985]287号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城市煤气事业,节约能源,方便生活,有利生产,保证国家重点项目哈尔滨依兰煤气工程建设计划的实施,解决市区低压煤气管网的建设资金,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解决煤气工程资金不足,“要靠国家、地方、企业、甚至个人共同集资”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50号文件关于由受益单位集资办煤气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煤气管网建设规划范围内,具备安装煤气技术条件,应安装煤气设施的企事业、商业服务、机关、团体、院校、铁路、部队等单位和个体户、居民,都应承担市区低压煤气管网建设费用。
第三条 市区低压煤气管网集资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精神,按照谁集资谁受益、合理负担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根据市区低压煤气管网建设所需资金和各方面实际负担能力,对集资标准做如下规定:
(一)凡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在建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房屋,均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征收十五元,由建设单位负担。
(二)工业生产、公用事业、商业服务等单位用户,按现用燃料换算日用煤气量,每立方米日用煤气征收八十元,由用气单位负担。
(三)单位自管住宅,按户计算,一九八一年底以前建设的住宅,每户征收一百五十元;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四年底建设的住宅,每户征收二百元,由住户职工单位负担。
(四)市房产部门管理的住宅,按户计算,一九八一年底以前建设的住宅,每户征收一百五十元,由住户职工单位负担一百二十元,市房产部门负担三十元;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四年底建设的住宅,每户征收二百元,由住户职工单位负担一百七十元,市房产部门负担三十元。
(五)私有房产,按户计算,每户征收一百五十元,属自有自住的,由房主工作单位负担;出租的,由房主负担。
(六)个体户需要使用煤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位用气标准征收,由个体户负担。
第五条 单位集资的资金,可从以下费用中列支:
(一)凡在建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房屋的单位,应负担的集资款,由基建费中支出。
(二)工厂企业、商业服务等单位,应负担的生产用气的集资款,由更新改造基金、企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和后备基金中支出。
(三)工厂企业、商业服务等单位,应负担的职工生活用气的集资款,由税后留利和有权支配的其它资金中支出。
(四)行政事业单位,应负担的单位和职工生活用气的集资款,由预算包干结余资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自收自支的预算外资金中支出。
(五)市房产部门,应负担的住户生活用气的集资款,由房租费和自有资金中支出。
(六)在哈部队,应负担的生产和生活用气的集资款,由部队自行筹集。
第六条 单位、个体户和居民的集资款,原则上在一九八六年一次交清。用气量大不能一次交清的,经市集资办公室同意,可分期交款。
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房屋的,要在办理基建手续的同时交清集资款。
第七条 负担集资款的单位、个体户和居民,到生产用气单位和居民住宅所在区煤气集资办公室交款。区煤气集资办公室收款后,发给交款凭证。
第八条 区煤气集资办公室对收到的集资款,要分期汇总上缴市煤气集资办公室,由市煤气集资办公室负责统一存入市建设银行。这些集资款的使用,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不占地方自筹基本建设指标。
第九条 市区低压煤气管网的集资,属于弥补国家和省、市投资不足部分,不再偿还。
第十条 建成的市区低压煤气管网及其设施,要纳入市固定资产管理计划,按有关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
第十一条 已交集资款,由于技术、安全或其它原因,不能安装煤气设施的,煤气集资办公室要将已收的集资款如数退还。集资的单位、个体户和居民提出暂不退款,可予保留,以后安装煤气设施时,不再征收集资款。
第十二条 一户多职工的集资款,原则上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承担有困难的,可由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均摊。
第十三条 亏损单位也应集资。属于政策性亏损单位应负担的集资款,从减亏、节约留成部分解决。属于经营性亏损单位应负担的集资款,可采取职工垫付款的方法解决。职工垫付的集资款,单位在扭亏增盈后,要给予偿还。
第十四条 对持民政部门证件的救济户,免征市区低压煤气管网集资款。
第十五条 应参加又有能力集资而不参加的,在市区低压煤气管网建成后,再申请安装煤气设施的,按原集资标准加倍征收集资款。
第十六条 市、区煤气集资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建立哈尔滨市煤气集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煤气集资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煤气工程建设集资方面的指示、决议和规定。
2、制定集资方案,负责组织落实。
3、撰写集资方面的宣传提纲等有关材料,进行宣传和组织工作,掌握集资进度,综合汇总统计集资数字。
4、切实管理和使用好集资的资金。
5、反映情况,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
6、对全市的集资工作进行指导。
7、处理集资中的问题。
(二)各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地建立煤气集资领导小组并设办公室。区煤气集资办公室主要承担集资的调查摸底、宣传发动、落实指标和办理集资征收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市、区煤气集资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规定集资,不得随意扩大集资范围,不准改变集资标准。对集资资金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制度,做到精打细算、专款专用、帐目公开,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集资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集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热情服务,严格按本办法办事。对在集资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要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徇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哈尔滨市煤气集资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执行、解释和制定实施细则。市建委、计委、财政局、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集资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