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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经贸部、海关总署转发国务院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管理体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2-17 生效日期: 1991-12-17
发布部门: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海关总署、经济贸易部
发布文号: 国检办联(1991)309号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市、自治区经贸委(厅、局),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各外贸总公司
  国务院发给农业部、国家商检局的《国务院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函(1991)7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工作仍由国家商检部门承担。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对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具有重要意义。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检局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协作,加强对贸易性动物产品的出境检疫,既把关,又服务,促进贸易性动物产品的出口。要进一步完善检测手段,保证检验、检疫质量。要继续坚持在生产过程中参与检验、检疫的做法,减少环节,一次接受报验,检验、检疫一次完成,以保证外贸生产、经营单位出口动物产品的及时出运、结汇。

  二、各地经贸委(厅、局)和各外贸总公司要继续支持、配合商检部门做好贸易性动物产品的出境检疫工作,并协调好有关事宜。当前,要及时通知所属各外贸单位出口动物产品检疫继续向商检部门报验,避免错报、漏报等问题的发生。

  三、各地海关在监管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口过程中,仍凭商检部门出具的有关单证验放。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农业部、国家商检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已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该法第三条确定,“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根据情况规定”。国务院认为,从长远看,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工作,以农业部门统一管理为宜,但这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国务院决定,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工作由国家商检部门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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