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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哈尔滨市收容遣送站对非社会救济对象收取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9 生效日期: 1999-12-2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财综字(1999)183号

  哈尔滨市财政局、物价局、民政局:
  你局《关于对被收容人员中非社会救济对象收取有关费用的请示》(哈财综(1999)292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5)42号)和国务院《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国阅(1999)48号)精神,结合哈尔滨市收容遣送站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哈尔滨市收容遣送站对非社会救济对象收取服务费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服务费:每人每天27元(含食宿费、消毒费、服装费、卫生费、电报、电话查询费等)。

  二、交通费:省内人员每人每次60元,省外人员每人每次200元(中途中转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三、医疗、丧葬等非固定费用均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四、收容遣送收费属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接文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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