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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友谊县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9 生效日期: 1999-12-2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经字(1999)259号

  双鸭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友谊县自来水价格的请示》(双价字(1999)37号)收悉。近年来,由于电价上调,原材料、维修费增加,致使自来水企业经营亏损,为了加快水源建设,缓解城镇供水紧张局面。根据友谊县政府(1999)第9次常务会议决定和友谊县物价局组织实施的价格听证会审议意见,本着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经研究批复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吨2.00元调整为2.3元;

  2、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水由现行每吨2.5元调整为3.5元;

  3、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每吨3元调整为4元。
  在新水价格执行前十天,要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价格,密切关注群众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和对消费物价指数的影响,并按期上报你市及所辖县自来水价格情况。
  此批复自新价格公布十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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