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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江西省电价调整及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3 生效日期: 2001-07-23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价格[2001]1348号
江西省物价局: 
  报来《关于我省电价空间清理及需疏导的电价矛盾有关情况报告》(赣价商字[2001]50号)和《关于要求重新核定华能井冈山电厂及有关集资电厂上网电价的请示》(赣价商字[2001]25号)均悉。经研究,决定利用降低部分集资电厂上网电价的空间,适当解决井冈山电厂的电价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华能井冈山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为每千瓦时0.355元;将新余电厂、景德镇电厂上网电价分别由每千瓦时0.382元和0.363元降低为0.355元。以上电价自2001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江西省电网销售电价水平不调整。 
  二、考虑到你省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以及农电体制的特殊性(所有县均改制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你省先以县为单位实行城乡用电同价,条件成熟后再在全省同价。请你省加快“两改一同价”工作进度,“两改”完成的县今年底要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 
  三、你省要加大电价整顿力度,通过进一步清理电厂上网电价和地方还本付息金,腾出电价空间逐步解决城乡电网改造还本付息和城乡用电同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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