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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习驾驶员驾驶特种车辆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18 生效日期: 1994-01-18
发布部门: 公安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4)9号

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实习驾驶员驾驶特种车辆问题的请示报告》(云公交(199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83)公发〈治〉112号),警车是指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用于执行特别紧急任务,并经核准安装、使用警灯和警报器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的实习驾驶员可以驾驶,遵守交通法规中有关行驶的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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