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函[1999]154号
绥化地区行政公署、绥化市人民政府:
现将《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撤销绥化地区设立地级绥化市的批复》(国函[1999]1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设立的绥化市、北林区的行政领导体制从2OO0年6月1日起实行。
二、新设立的绥化市辖原绥化地区的望奎、庆安、绥棱、兰西、青冈、明水6县和新设立的北林区,原绥化地区的县级市安达、肇东、海伦3市由省直辖,行政领导委托新设立的绥化市代管。
三、新设立的绥化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我省地市机构改革的要求设置,机构编制一步到位。省对新设立的绥化市赋予其地市级财政、计划管理权限。财政收支基数,以原绥化行署和原绥化市的财政收支基数合并计算。
四、组建工作要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省撤销绥化地区设立地级绥化市领导小组指导下,认真执行《关于撤销绥化地区设立地级绥化市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进行。
附: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撤销绥化地区设立地级绥化市的批复
国函[1999]15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绥化地区行署和县级绥化市设置地级绥化市的请示》(黑政发[1999]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绥化地区和县级绥化市,设立地级绥化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北林区。
二、绥化市设立北林区,以原县级绥化市的行政区域为北林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北二西路。
三、绥化市辖原绥化地区的望奎县、庆安县、绥棱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和新设立的北林区,原绥化地区的县级安达市、肇东市和海伦市由省直辖。
绥化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1999年12月28日
2O0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