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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撤销绥化地区设立地级绥化市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9 生效日期: 2000-03-0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国函[1999]154号

绥化地区行政公署、绥化市人民政府:
  现将《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撤销绥化地区设立地级绥化市的批复》(国函[1999]1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设立的绥化市、北林区的行政领导体制从2OO0年6月1日起实行。

  二、新设立的绥化市辖原绥化地区的望奎、庆安、绥棱、兰西、青冈、明水6县和新设立的北林区,原绥化地区的县级市安达、肇东、海伦3市由省直辖,行政领导委托新设立的绥化市代管。

  三、新设立的绥化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我省地市机构改革的要求设置,机构编制一步到位。省对新设立的绥化市赋予其地市级财政、计划管理权限。财政收支基数,以原绥化行署和原绥化市的财政收支基数合并计算。

  四、组建工作要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省撤销绥化地区设立地级绥化市领导小组指导下,认真执行《关于撤销绥化地区设立地级绥化市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进行。
                                      
  附: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撤销绥化地区设立地级绥化市的批复                 
  国函[1999]15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绥化地区行署和县级绥化市设置地级绥化市的请示》(黑政发[1999]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绥化地区和县级绥化市,设立地级绥化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北林区。
  二、绥化市设立北林区,以原县级绥化市的行政区域为北林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北二西路。
  三、绥化市辖原绥化地区的望奎县、庆安县、绥棱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和新设立的北林区,原绥化地区的县级安达市、肇东市和海伦市由省直辖。
  绥化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1999年12月28日
2O0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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