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财函[2001]70号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收取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工本费的请示》(黑政法函[2001]8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黑龙江省持证执法和监督规定》(2001年第11号政府令)精神,同意由你办统一印制发放全省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并收取工本费每证15元。
二、该项证件工本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纳入省财政厅“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制作证件的各项费用,不得挪作他用。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持证收费。
三、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