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甬人字[1996]24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岛开发区、甬江新区劳动人事局、市直机关各部门人事(组织、政治)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
宁波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省关于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内出现职位空缺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和空缺职位的要求有计划的进行。
第五条 宁波市人事局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市辖区,县(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及市辖区,县(市)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
市辖区、县(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承办市人事局委托的有关考试工作。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具体工作。
市人事考试中心受市人事局委托,承担部分录用考试考务工作。
第六条 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市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申报,市人事局确定。
市辖区,县(市)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市辖区,县(市)人事局申报,市人事局确定。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一般应在上年度十二月底前向市人事局申报,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总人数;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招考的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
第八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r具有为人禺服务的精神;
4、报考市本级、市辖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一般应具备大专毕业以上学历。报考县(市)及镇(乡)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中专,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公务员制度单位以外的在职和非在职人员,及实施公务员制度单位内的工勤人员,必要时经市人事局批准,可以跨市辖区、县(市)考试录用。跨市辖区、县(市)录用的公务员,凭录用通知书办理户粮迁移手续。
第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外,不定男女比例,不分别划定男女录取分数线。
第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前,主考机关要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考部门、职位、专业及录用人数;
2、招考对象与条件;
3、报名时间与地点;
4、报名时应审查的证件;
5、考试录用的原则和方法;
6、考试时间和科目;
7、其它必须向报考人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考试前应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了解报考者的基本情况。资格审查由主考机关和用人单位在报名时进行,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1、证件审查。审查户口簿、身份证、学位、学历证书等;
2、政治条件审查。审查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政治标准;
3、报考岗位审查。审查报考人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拟报考岗位的要求。
在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以后,填写报名登记表,发给准考证。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考试一般根据拟任职位要求分类别、分层次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一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它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公务员录用的笔试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笔试结束后,一般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评卷。评卷结束后及时公布笔试成绩。
第十五条 笔试后,根据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一般按录用指标数的2-3倍确定合格人员进行体检。体检项目、标准及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根据职位要求具体规定。体检应在县以上人民医院进行。
第十六条 体检合格者进行面洗。面试主要测试报考者口头表达能力、分析能力、反应能力、知识面和举止仪表等。面试由政府人事部门协调用人部门共同组织或独立组成面试评委,面试评委不少于7人;面试结束后应及时公布面试成绩。
第十七条 面试合格人员进入考核。考核工作由用人部门具体组织。应成立考核小组,对被考核者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做到客观、公正。认真做好笔录,形成考核书面材料。具体考核办法,由录用主考机关根据拟任职位要求另行制定。在同等条件下,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和退役军人应予照顾。
第十八条 用人部门根据职位要求,应试者的考试、考核与体检结果,以及有关录用办法确定录用名单。属市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由各部门报市人事局审批,属县及以下政府
工作部门的,由市辖区、县(市)人事局报市人事局审批,报批材料应包括:录用请示,《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一式二份),考察材料、体检表,毕业证书,档案材料等。
第十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采取相应的测评方法或简化考试程序:
1、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2、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水平的;
3、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4、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条 录用转业军官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以采取有限竞争考试的方法进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必须接受上岗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由政府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共同组织。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在试用期间,由用人单位负责进行考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报市人事局审批后,取消其录用资格,到当地人才市场另行择业或自谋职业。也可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到下属企事业单位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参加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考试考核合格因职位职数所限未被录取的人员,其录用资格可保留一年。在一年内,国家行政机关出现职位空缺急需补员时,可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根据职位要求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择优推荐,并由用人单位根据补充职位的要求进行考核,确定的拟录用人员按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的公务员,其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经批准,收取报名、考务费,不足部分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商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第二十六条 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 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须实行公务回避。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十七条 录用工作的各主要环节要接受监督。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管理权限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二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等处罚。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或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罚。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