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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两区一岛”异地经营企业财税管理和财政体制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12 生效日期: 1996-04-12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两区一岛”异地经营企业财税管理和财政体制若干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

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财地字(1995)5号文件规定,本着既有利于促进“两区一岛”的开发建设,又有利于规范财政分配关系,制止财政收入的不合理转移,现就“两区一岛”异地经营企业的财税管理和财政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异地经营企业的范围
  除大市以外企业到“两区一岛”注册登记、经营以及大市内企业在“两区一岛”就地兴办企业外,异地经营企业范围包括:
  (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两区一岛”注册登记的企业,在提交异地经营区域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后,允许其异地经营。
  (二)对已购有“两区一岛”营业用房,而尚未交付使用的其他企业,在提交异地经营区域临时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后,原则上允许其限期异地经营。
  (三)除上述对象以外的其他企业,应一律在经营地注册,就地办理税务登记。

  二、异地经营企业的财税管理和财政分配办法
  根据上述的划分标准,市和“两区一岛”的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组织一次全面的清理,在清理基础上按不同对象进行分类,并按照以下财税管理和财政分配办法办理:
  (一)凡大市以外企业在“两区一岛”注册登记以及大市内企业在“两区一岛”就地兴办企业,其上缴的财政收入实行中央确定的新增收入全留的政策。
  (二)对允许异地经营企业,由市财政局和“两区一岛”财政局确认分户名单和异地经营区域,从1996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上缴的财政收入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的办法,即以财政部核定“两区一岛”的收入数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实行市和“两区一岛”的“三七”分成,即市分成30%,“两区一岛”留成70%。财政收入的分成范围包括:各项工商税收(不含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农业“四税”及其他收入等。教育费附加收入实行市和“两区一岛”“二八”固定比例分成。年终凡市本级企业以外的异地经营企业,由市财政和有关的县(市)、区财政按上述办法办理结算。

  三、上述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宁 波 市 财 政 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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