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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9 生效日期: 2003-09-09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3]2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03年4月21日翻印下发)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切实做到“三个确保” 
  各级各部门必须加深对农村税费改革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做到领导力量不减,办事机构不撤,加大对改革的政策宣传和工作力度。要进一步明确减轻农民负担一把手负总责的制度,全面实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落实涉农收费“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完善改革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约束机制。涉及增加农民负担的问题,由各级减负办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涉及农业税收征管的问题,由各级财政部门研究解决。要完善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好各项改革政策,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切实做到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二、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改革纪律 
  各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要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回头看”,采取经常性检查与重点督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加大督查力度。对个别乡(镇)、村“三个百分之百”工作不到位的,必须认真进行整改;对执行政策中出现的偏差,要及时纠正;对农民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群众信访督查反馈制度,凡是发现有违反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要追究具(市、区)、乡(镇)主要领导的责任,省财政还要相应扣减该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 
  三、完善农业税政策,健全减免制度,依法规范征管工作 
  对承包土地较多、税改后负担有所增加的种粮大户,在维持已合理核定的农业税负担水平基础上,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张榜公布,并报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可采取适当减免农业税等办法给予照顾。农业税减免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也可依法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合理减轻其农业税负担。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业税减免资金,但应先减免后征收。今年继续执行我省现行的农业特产税政策规定,坚持据实征收,严禁平摊。要暂停征收农民改革前的税费尾欠。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征管人员,依法规范农业税收征管工作。 
  四、加强调查研究,继续探索深化改革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要摸清乡村债务底数,认真研究如何分门别类、区别对待、稳妥解决的办法;如何调整政府对农业和农民的补贴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直接补贴农业和农民的办法;如何调整现行的农业特产税政策;如何解决因退耕还林和重点项目工程建设占地计税耕地面积核减影响农业税收入等问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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