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地税二[1997]177号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你局《关于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得税征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直[1997]6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得(净增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53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即: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如果仍然亏损,可对规定给予罚款,不存在补税问题;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我局浙地税二[1996]241号文第十一条第二款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