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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7 生效日期: 2003-04-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人发[2003]33号

 
各区县人事局、审计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北京地区落实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北京地区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纳入北京市职称统一管理。北京地区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审计局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和资格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审计局负责考前培训工作。 
  二、符合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 
  三、本通知由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审计局按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三年四月七日 
 
 
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审人发〔2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我们对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修订后的《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审计署、人事部。 
  附件: 
  1、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 
  2、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审计署 
人事部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进一步调动审计专业人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履宪法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审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和中级(审计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审计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备德的原则择优聘任。 

    第四条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五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 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第六条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 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七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审计署和人事部共同负责。 
  审计署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考试命题,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培训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审计署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审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初、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相应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审计署联合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审计专业中级资格的外语要求另行规定。 

    第九条   取得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审计署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3年内不得再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涂改学历、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 条所称的从事审计、财经工作年限,其截止时间为考试年度当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审计、财经工作的人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2月25日由审计署、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根据《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指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 
  审计署、人事部成立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在审计署、人事部领导下,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全国审计考办设在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考务工作由审计署考试中心负责。为了做好考试工作,审计署设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考试内容的研究、考试大纲的编写、考试政策咨询以及命题指导工作。 
  二、考试科目与内容 
  初、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与内容均为: 
  (一)《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宏观经济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法律; 
  (二)《审计理论与实务》: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 
  初、中级资格考试采用同一套考试大纲。根据对初、中级审计人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不同要求,两个考试科目各部门内容分为初、中级资格共同考试内容和中级资格单独考试内容。 
  三、考试日期和时间 
  (一)考试日期: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10月的第二个星期日。 
  (二)考试时间: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上午为《审计专业相关知识》,下午为《审计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四、考试报名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批准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五、考场设置 
  考场原则上设在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生比较集中,考场安排困难,确需在县设置的,须经省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六、考试培训 
  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要有计划。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各地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理,实行培训单位资格登记备案制度。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前辅导或培训工作要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应考人员参加辅导或培训班。 
  七、考试用书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考试大纲由审计署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审计署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八、考试工作纪律 
  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制、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要严肃考场纪律。考试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2月25日由审计署和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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