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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开考十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造就和选拔了一批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促进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受到了社会的普遍欢迎,积累了不少经验,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考委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积极稳妥地发展自学考试事业,现就“八五”期间自学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和教育事业的现状出发,“八五”期间自学考试工作要在总结十年经验的基础上,坚持“改革、完善、提高、发展”的工作方针,根据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应用型专科的自学考试工作,逐步调整开考专业结构;以专科学历考试为主,同时,努力发展中专自学考试,积极探索开展非学历教育的多种证书考试,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严格考试管理,加强对考试理论和考试工作各环节的研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考试质量,积极稳妥地发展自学考试事业。
二、按照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针,积极改革,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多种需要。“八五”期间,自学考试应密切结合普通高等专科教育改革的要求和社会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某些应用学科开考专业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考生实践技能的培养与考核。充分发挥自学考试的优势,正确引导考生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以及社会力量办学活动,在自学考试基础上,逐步建立功能较广的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积极探索自学考试与函授、广播电视教育的沟通,建立自学考试与函授、广播电视教育等成人教育形式协调发展的有效机制,提高自学考试的综合效益。
自学考试必须坚持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各地应结合当地教育事业“八五”工作计划的要求,做好开考专业的规划工作。逐步调整和完善开考专业结构以及专业的课程设置。对考生相对集中,供过于求的个别专业,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整。逐步增加一些社会急需的、适合于自学的、以应用学科为主的考试专业,以使开考专业结构逐步趋于合理。
注意发挥业务部门的积极性,把自学考试与业务部门的干部职工培养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部门委托开考的形式。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自学考试要适应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干部职工转岗实际需要,积极探索和开展非学历教育考试,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干部职工岗位培训工作的开展。要积极研究自学考试面向基层、面向农村的问题。这一工作,各地可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做出规划,经过试行,逐步推广。
三、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保证通过自考选拔的人才的质量,是自学考试事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自学考试选拔人才也必须坚持德育为首。要积极研究对自学者德育考核的具体措施,特别应重视考核自学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参加自考的考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人不能参加自学考试。自学考试必须造就和选拔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制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委和全国考委的有关规定,参照全日制学校教育同层次、同规格的基本要求,结合自学考试的特点组织编写。自学考试的教材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原则,密切结合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做好规划。应注意搞好自学考试的音像教材建设工作,这不仅有助于提高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的质量,同时也是解决命题与辅导分开的一条有效措施。专业考试计划要坚持设置政治理论课程和必要的文化基础理论课程,还要加强对考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考核。文科考生,通过自考获得毕业证书前,必须要有有关部门提供的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证明。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充分依靠在职的工作单位安排。切实加强对考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优良品德的培养,以保证培养人才的政治素质和必要的文化科学知识水平。
加强和完善三级命题工作体制,搞好题库建设工作。全国考办要作好规划和协调工作,对省级和省际间协作的题库建设,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若干个命题中心,以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命题工作的科学研究,逐步实现命题工作的科学化和标准化。
充分发挥各级考委、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定期组织他们对自学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进一步加强对考试质量的评估分析和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助学的管理和指导。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自学考试机构,应积极鼓励和支持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根据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函授教育的现有条件,逐步建立和完善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网络,为考生个人自学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要提倡并采取实际措施引导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提倡以在职业余自学为主。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建立助学组织,举办助学活动,必须向当地自学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审查合格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助学活动的管理,不得向举办单位收取管理费。各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当地自学考试机构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对在各类助学活动中兼课的全日制学校教师,应实行教师兼课证制度。在助学活动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垄断助学和辅导。助学要按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对考生进行全面的辅导,不得以猜题、押题等形式进行片面的辅导。省自学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社会助学组织中兼任职务。
未取得颁发国家学历证书资格的学校,凡要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考委应按照积极引导、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的原则,逐步将其纳入自学考试轨道。这一工作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自学考试的功能,建立国家考试制度。今后,未取得颁发国家学历证书资格学校的学员凡要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应通过国家考试。不得以抽查若干门课程的验收性考试,颁发自学考试的毕业证书。
五、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作用。主考学校和专业指导学校在保证考试质量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自学考试工作是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任务的组成部分,这作为一条原则和成功经验必须坚持下去。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主考学校和专业指导学校工作制度。主考学校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行使其职责。主考学校和专业指导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需配备的自学考试专职工作人员,各地可按照国家教委《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85)教计字090号)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试行)》((85)教职字0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考学校和专业指导学校不得在校内举办社会助学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班。严格实施命题与辅导分开的原则,参加命题工作的教师,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教学辅导工作。
六、中专自学考试主要是地方性事业,是自学考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中专自学考试的领导,实行必要的鼓励政策,积极扶持和大力开展这一工作。中专自学考试在今后的工作中,应着重注意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如何面向基层,面向农村,为乡镇企业生产服务的问题;二是注重对考生实践技能的考核和培养,努力使中专自学考试毕业生成为既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又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的中等专门人才和业务技术能手。在工作中,应考虑不同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结合不同地区经济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充分发挥地市一级考委的积极性,在条件许可(开考条件)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省考委可单独为少数地市开考当地经济建设的急需专业。这一工作可先在少数条件成熟的地区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七、加强自学考试机构和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和健全各级自学考试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工作方针,解决重大问题,充分行使《条例》所赋予的职能。
经过十年的发展,自学考试事业获得了较大的发展,考试职能逐步扩大,任务是极其繁重的。因此,各地应按照《条例》和国家教委(86)教考字01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自学考试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充实力量,切实保证自学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加强组织建设的同时,还应注意抓好考试工作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水平,积极为考生服务。希望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继续加强对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把自学考试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划中,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自学考试事业在“八五”期间健康、稳定、协调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