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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劳改劳教省市合办,劳改以省为主,劳教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从1995年起,实行“定点投劳、定额补贴”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已由佛山、江门、茂名市接管的劳改场所外,其他劳改场所不再下放给市管理。没有劳改场所的市与现有的劳改场所挂钩,并对所挂钩的劳改场所进行定额补贴(见附表一)。
二、有新建、扩建劳教所任务的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惠州、佛山市,要加快场所建设。在未建成之前要与省直劳教所挂钩,并给予定额补贴(见附表二)。
三、定额补贴的经费,按市1993年财政收入状况和投劳送教人数进行确定。1995年按确定数额拨给,以后每年递增10%,一定5年。
补贴经费应于当年的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分两次(各50%)拨给挂钩的劳改劳教场所。
挂钩的劳改劳教场所对补贴经费要单独设帐,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增容扩建、教育改造经费的补充和干警住房建设(干警住房建设费不能超过年补助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一)。每年第一季度应将开支情况专题向支付补贴款的市政府报告。
实行定点投劳、定额补贴办法后,省承担的经费仍按1994年的拨款项目、基数和渠道不变,并根据狱(所)政建设需要和省财政收入状况,逐年增加。
四、从1995年4月1日起,凡定点投劳送教场所无法收押收容的犯人和劳教人员,分别由省劳改局、劳教局统筹调配,确保全部收押收容。
五、各市要把挂钩的劳改劳教场所作为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部门,关心和支持其监管改造工作,加强帮教工作,扶持“两劳”经济的发展。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通力合作。省司法厅、劳改局、劳教局、财政厅要加强与各市的联系和沟通,经常开展工作交流,共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管理体制,使我省的劳改劳教工作在深化改革中不断地向前发展。
附表一
定点投劳定额补贴表
附表二
定点送教定额补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