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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供应和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30 生效日期: 2003-12-30
发布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府办函[2003]26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供应和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办明电[2003]31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我省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3]35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两节”期间的价格管理,督促各部门、单位或个人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协同市物价部门严格制止乱收费、变相提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各流通企业要积极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给,稳定市场价格。 
  二、凡是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与人民群众“两节”期间生活关系密切的铁路、公路客运、成品油、民用管道液化气、公用电话、公园(实行政府定价部分)、医疗服务、药品等价格,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严禁一切越权定价或擅自提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民用瓶装液化气继续实行“行业指导价”管理,各经营者必须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三、春运期间公路客运运价只能在省物价部门规定的上浮幅度内浮动,不得突破。市内有线路编号的公共汽车、出租车、过江轮渡的运价属政府定价管理,“两节”期间必须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随意向上浮动。各停车场(点)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必须按《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2年市政府令第60号)和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旅游、宾馆、餐饮、娱乐、美发美容等行业,必须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具体服务项目和价格,接受消费者监督。 
  五、切实加强价格监测和预警。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价格走势以及重要商品市场供求情况的分析预测预报,特别是要密切监测分析粮食、食油、肉禽蛋菜和水产品等主要副食品以及钢材、水泥、石油、煤炭、化肥、农药等重要生产资料价格走势,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一旦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物价局报告。 
  六、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打击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市物价部门将在“两节”期间开展物价检查,重点对农业生产资料、成品油、粮油和肉禽蛋等主要副食品,春运票价、公共交通、液化气、旅游、公园景点、防非典药品等开展价格检查,严厉打击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并对典型违法案件予以曝光。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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