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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认真抓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扭亏增盈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素质,增加财政收入,实现国家财经状况根本好转的重要措施。这次下达的扭亏增盈指标是国家指令性指标,要逐级落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完成。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督促检查,连续抓几年,抓出成效来。
各地区、各部门在扭亏增盈工作中,要注意掌握政策,不得以任何不当手段搞假盈真亏。商业部门要在正确执行国家政策,搞好收购和供应的前提下,做好扭亏增盈工作。
一九八三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抓了扭亏增盈工作。许多地区和部门召开了专门会议,提出了扭亏增盈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并采取了相应的政策措施。有的地区还组织工作组,由负责同志带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助企业扭亏增盈。一九八三年国营工业企业的亏损,比上年扭亏34.6%。除北京、青海、湖南、广东、四川、黑龙江六省、市和煤炭部直属企业未完成扭亏计划外,其余二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十一个工业部门完成或超额完成了国家规定的扭亏任务。总的情况是比较好的。
但是,扭亏增盈工作发展不平衡,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企业的亏损额仍然很大。二是盈利企业的盈利水平连年下降。三是有些单位领导对扭亏增盈认识不足,把企业亏损归咎于客观原因。有的企业政策性亏损掩盖着经营性亏损,盈利企业隐藏着产品亏损。有的企业不是从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入手扭转亏损,而是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法转移亏损。为了切实做好扭亏增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扭亏增盈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要把扭亏增盈作为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向扭亏增盈要效益、要财政收入。要坚决实行扭亏增盈首长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扭亏增盈工作,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负责;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由部长、直属局局长负责,行业的扭亏增盈工作,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部长、直属局局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长负责;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由厂长、经理负责。所有亏损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扭亏不力,到期完不成国家下达扭亏任务的,要追究厂长、经理的责任,给以处分,直至就地免职。
二、抓紧落实扭亏增盈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贯彻调整方针,加强行业规划,调整产品结构和产品方向,防止盲目建设和盲目生产。要认真总结和交流扭亏增盈的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努力完成扭亏增盈任务。一九八四年扭亏增盈的任务是:在保证完成国家经济计划的前提下,所有经营性亏损到年底要基本消灭,政策性亏损要比上年减少,盈利企业要努力提高盈利水平。具体要求:
(一)国营工业亏损企业要比上年扭亏30%,工业企业可比产品成本降低2%。
(二)国营商业亏损企业要比上年扭亏10%,商业企业的费用降低2.3%。
(三)国营粮食企业的经营亏损,要比上年减少9.5%,粮油工业、运输企业全部消灭亏损。
(四)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要比上年扭亏10%。
(五)农牧、水产、农机供销企业要比上年扭亏37%。
(六)施工企业要比上年扭亏46%。一九八四年分地区、分部门的扭转亏损、降低成本(费用)计划指标如附表,这是国家的指令性指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层层落实到企业,保证完成。
三、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促进企业扭亏增盈。企业扭亏增盈,关键是要继续搞好企业整顿,提高企业素质。同时,要采取以下政策措施,使扭亏增盈工作抓出成效:
(一)凡消耗高、亏损大、年亏损额超过工资总额的企业,除煤矿外要停产整顿,先停止供应能源和原材料,银行停止贷款,然后研究解决办法。
(二)对亏损企业,凡在规定限期内扭亏为盈的,原核定的当年亏损补贴照给,当年盈利留用,第二年实现的利润按正常办法处理。到期不能扭亏的,停止发给亏损补贴,并实行关停并转。凡有经营性亏损的企业,不能发给整顿验收合格证。
(三)对一些有条件的企业,要采取积极措施,同生产优质名牌产品的企业实行联合、协作,进行技术改造,改产优质名牌产品。
(四)对政策性亏损,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逐户核定亏损限额,实行定额补贴或总额控制,超亏不补,减亏分成。
(五)财政部、国家经委(83)财企字372号文下达后,新发生的亏损户和老亏损户新增加的亏损额,除特殊情况可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报经财政部、国家经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外,一律不给补贴。
(六)对市场急需的短线名牌产品,因设备不配套、工艺技术落后造成亏损的,可将核定的当年亏损指标提前拨给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七)商业、供销社、外贸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工业品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切实整顿各种不合理的价外补贴、加价和对农副产品“返还利润”等办法。
(八)完不成全年扭亏任务的企业,当年不发放奖金。提前扭亏为盈的企业,可给予表扬和奖励。
四、狠抓盈亏大户和盈利企业的亏损产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亏损大户,应列为企业整顿的重点,逐户分析亏损原因,派得力干部下去,帮助企业限期扭亏。对那些产品无销路、转产无条件、改造无出路、长期亏损的企业要关闭。同时,要狠抓本地区、本部门的盈利大户,这是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财政收入的关键。对所有盈利企业,都要核定降低成本、费用指标,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完成国家下达的财政上缴任务。要按市场需要组织生产,不断开发新产品,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产品质量。盈利水平要尽快达到本企业的历史最好水平,争取赶超全省或全国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对盈利企业中的亏损产品,要一个产品一个产品地分析排队,分别情况制定扭亏规划,单独考核,采取积极措施扭转亏损,决不允许长期以盈包亏。
五、严肃财经纪律。各地区、各部门对所属企业,每年要进行一、两次财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企业,除应补交侵占的国家收入外,还应依法处以罚款,由企业自有资金支付。对于责任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给予行政处分;对于直接责任人,还应停发当年奖金,并处以不超过本人三个月工资的罚款。财会人员如参与违纪活动,或不抵制、不揭发的,应与直接责任人员负同等责任。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则应加重处理。对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各地区、各部门在扭亏增盈工作中,要特别注意掌握政策,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搞假盈真亏。商业部门要在正确执行国家政策,搞好收购和供应的前提下,做好扭亏增盈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