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地税流[1996]1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协调配合的通知》(国税发[1996]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地税、国税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地税、国税部门要将协调配合机制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定期联系、信息传递、资料共享制度。在对涉外税收纳税人、计税依据等政策的判定和调整中,凡同时涉及地税局、国税局所管税收的事项,地、国两局应通过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对外执行。对通过各种途径所掌握的外国企业机构、场所等情况,地、国两局应每月至少交换一次。对日常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将情况通知对方。
二、国税函发[1995]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和国税发[1994]2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证明>的通知》中所列明的申请表格,统一由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协商印制下发。本文所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情况交换表》,分别由各地地税局、国税局自行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