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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首都概念股”上市企业上缴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19 生效日期: 1997-03-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工[1997]225号

北京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首都概念股”上市企业实行15%税赋的请示》收悉。为筹集资金,支持发展适合首都特点的经济,现将“首都概念股”上市企业上缴所得税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1.“首都概念股”范围内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入库级次、属地缴纳所得税。原享受的财税优惠政策,即在原政策规定期限内继续原办法,超过原政策规定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所得税率交纳所得税。

  2.对“首都概念股”范围内企业超过15%税赋上交的所得税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返还给上市公司

  3.“首都概念股”范围内先征后返企业包括北京西餐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新景西餐肉类有限公司北京市八达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建国饭店公司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交换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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