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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审核票证(月)季报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10 生效日期: 1996-09-10
发布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地税计[1996]31号

各市、地地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票证审核工作,确保税收票证的正确填用和税款的及时、 足额入库,省局决定对现行“审核票证(月)季报表”进行修订(样式附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表式的调整,将原表中的“税务所(组)审核情况”改为“基层征收单位审核情况”;将原表第8行中的“税收(汇总专用)税款缴款书”改为“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表行数为15,栏数为10,各栏栏宽、类型均为10.N,“地市局抽调审核情况”表式不变。

  二、编报口径。根据现行计会统制度的规定,基层征收单位(包括县(市)征收分局)应对所填票证进行全面审核。因此,新表中“县级局复审情况”中的“复审张数”应小于或等于“基层征收单位审核情况”中的“审核张数”。

  三、调整后的报表从本年第3季度启用。各市、地应于季后15日内将表盘上报省局,省局将按计会统考核的规定考核。

  四、各市、地要注意总结票审工作的经验教训,对在票审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反映,随同“审核票证(月)季报表一起上报省局。审核票证(月)季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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