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属各委、办、局(公司),各区、县,西电公司:
根据中央宣传部中宣发字(1984)4号文件“转发国家科委党组关于《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试行稿)的报告”和陕西省委陕发字(85)8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我市自然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特颁布“西安市自然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试行稿),请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一九八七年二月五日
西安市自然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西安市自然科学技术期刊的领导和管理,提高期刊质量,使其更好地为科技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西安市属各部门和群众团体创办自然科学技术期刊(含这一类型的报纸)均实行办刊单位申报,市级各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批准、登记后,方可出刊的办法。
有关部门创办的工作情况反映、送阅件、简报及通讯类印刷品均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二、自然科学技术期刊发行范围分内部发行、限国内发行和公开发行三种:
1、内部发行:系指不通过邮局征订,不在社会上出售,只在本系统或一定范围内下发、交换的刊物;
2、限国内发行:系指可通过邮局证订发行,但不能出口和对国外交换的刊物;
3、公开发行:系指在国内可公开订阅、销售,也可向国外出口和交换的刑物。
三、创办“内部发行”和“限国内发行”的自然科学技术期刊,由市级各主管部门分口审核,报市科委审批;创办“公开发行”的期刊,由市主管部门分口审核,经市科委同意后,由市科委报省科委审批。
“限国内发行”和“公开发行”的期刊审准后,均须到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四、创办“内部发行”和“国内发行”的期刊,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要有明确的办刊方针和任务。
2、主办单位要有该单位行政负责人主管编辑部工作。
3、编辑部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一般要求2-4名中级技术职称(或技术职务)以上的熟悉编辑业务的科技人员担任专职(或兼职)编辑人员。编辑人员必须具备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4、编辑部要有健全的保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5、办刊的必要条件由主管部门提供,以保证期刊的正常出版和发行。
6、要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单位。
五、创办“公开发行”的期刊,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编辑部中要有处理外文稿件能力的编辑。
每期期刊应附有英文目录(检索类期刊除外);学术和技术类期刊的主要文章应附有英文摘要。
2、出版外文版期刊的编辑部应设外语编辑2-5人。
3、主办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干部负责保密审查。
4、市级主管部门要有委、办、局(公司)一级领导审核签字。
六、创办期刊要从严掌握。确有必要创办的期刊必须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要求认真填写申报表(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正式行文连同申报表(一式三份)一并报市科委审批。
七、已办期刊,如改变办刊方针、变更刊名、变更期刊性质,以及分刊、合刊、增刊、停刊,都要说明理由按新刊要求重新报市科委审批。
八、已办期刊,如有更改主办单位,变动编辑部结构、变动期刊、增减页数以及出版发行机构变动等,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科委备案。
九、出版期刊参照国家标准局1983年7月1日试行的GB3179-82《科学技术期刊编排规则》的标准执行。
十、各申请部门必须按审批期(一般情况下为每年4、10月两次),提前一个月报送有关文件和材料。期刊正式批准后,须及时办理登记,四个月内不登记和一年内不按期出刊者,原审批作废。作废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十一、期刊出版后,应按期向市科委期刊管理部门缴送样本,每期缴送2份存查。
十二、各主管部门对期刊要统筹规划,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保证质量,严防泄密,期刊出版后,要负责办刊方针的贯彻和期刊内容的审查,要加强领导,对期刊负政治责任。
十三、市科委将对我市的自然科学技术期刊按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我市审批期刊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委情报处负责办理。
十五、本办法解释权属市科委。
附件:自然科学技术期刊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