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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海林市海长旅游公路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31 生效日期: 2002-05-3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黑财综[2002]49号
海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海林市海长旅游公路征收机动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海政函[2001]40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计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利用旅游国债投资建设的旅游专用公路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1]37号)规定,经审核,同意对通过海林市海长旅游公路的机动车辆征收车辆通行费。具体征收按《海林市海长旅游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办法》执行。收费标准暂定执行一年,期满届时重新核定。
  此复。
附件:《海林市海长旅游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办法》
  海林市海长旅游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办法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计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利用旅游国债投资建设的旅游专用公路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为促进海林市旅游事业的发展,尽快偿还旅游公路建设贷款,经研究,决定对海林市海长旅游公路的通行车辆征收通行费。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条 车辆通行费是向通过海长旅游公路机动车辆征收的事业费。征收工作由你市组织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征收的车辆通行费全部用于偿还建设公路的贷款本息,该路的正常养护维修和征收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设立通行费收费站,必须按国家规定办理执行,并严格按批准的收费标准征收。
  第二条 征收范围。凡通行海长旅游公路的机动车辆,除军车、武警车和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工程)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和抢险救灾车辆外,一律征收车辆通行费。
  对该段公路沿途从事农田作业的运送农用物资的20马力以下(含20马力)农用拖拉机,免征车辆通行费。
  第三条 征收标准
  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出厂标记自重每吨位2元征费;客货两用车辆按载重吨位和载客座位折合吨位(每10人为一吨位)合并计算收费;汽车拖带的挂车按每吨2元计算征费。
  第四条 征收办法
  1、零售票可以提前预购,分次使用,也可以通行时购买使用,收费亭只售当日当次零售票。
  2、对不按规定缴费的车辆与驾驶员,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条 资金管理
  通行费及罚款均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通行费按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偿还建设贷款本息和征收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和公路养护维修等。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第六条 收费年限
  以收回贷款本息为原则,暂定收费五年。
  第七条 本办法自该路全部竣工后执行。
  车辆型号  车辆种类  收费标准
  海林收费站  长汀收费站
  小型  2吨以下载货车辆(含2吨车),19座以下  7  7
  载客车辆
  中型  2.1吨至7吨载货车辆,20座至39座的载  10  10
  客车辆
  大型  7.1吨以上载货车辆,40座以上载客车辆  12  12
  摩托车  含轻便.侧三轮  2  2
  20马力以上  各类拖拉机(经营性)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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