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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齐齐哈尔计算机终端上网有关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1 生效日期: 2000-08-1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经字[2000]173号

齐齐哈尔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计算机终端上网有关业务资费标准的请示》(齐价呈[2000]17号)收悉。为进一步促进齐齐哈尔地区数据通信事业的发展,满足用户的实际要求,调动企业、个人上网的积极性,根据齐齐哈尔地区的实际经济状况,你市拟对电话拨号上网用户实行包月制。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市电信局在齐齐哈尔地区试行对公企和个人用户实行包月制,具体标准批复如下:
  一、对于计算机终端用户拨号上CHINANET网的资费标准:个人用户每月网络使用费用按40元(不限时),单位用户按200元(不限时)收取。

  二、对于计算机终端用户拨号上多媒体网的资费标准,按个人用户30元(不限时),单位用户按100元(不限时)收取。

  三、拨号上网的其他费用如开户费、通信费、存储费等均按国家现行资费标准执行。

  四、对不实行包月制的用户仍执行国家现行4元/小时资费标准不变。

  五、电信部门对电话拨号上网的用户实行包月制,必须本着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用户接受服务。

  六、上述收费标准自2000年8月15日起执行,暂定试行期一年。


 

黑龙江省物价局
二000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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