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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1-08 生效日期: 1988-11-0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加强城市综合开发的管理,发挥综合开发的优势,使城市综合开发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中,更好地为建设现代化多功能的城市服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工矿企业、事业、机关、部队、乡镇等单位凡从事城市建设开发项目的,均应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是市政府城市综合开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城市建设的综合开发实行宏观调控,对开发企业,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均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并按规定交纳管理费。


    第三条 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近期内城市综合开发要以改造棚区、缓解交通为重点安排开发区,坚持成街、成片改造,坚决杜绝“挑肥拣瘦,见缝插针”的自由发展状态,以尽快改变城市面貌。


    第四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和部门,均要向市开发办提出申请,经资质审查,领取资质证书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进行开发。


    第五条 统一规划。凡属开发区规划,均由市开发办委托市规划部门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讨论通知后,由市开发办组织实施,并负责单体设计的平、立、剖的审核及定点放线。同时,向规划部门一次性办理手续。未经市开发办委托的开发区规划,规划部门不予受理。开发区以外的建设项目,均由市规划部门负责审批和收取业务费。其它各种费用仍由市开发办收取。


    第六条 统一计划。凡规划区域内综合开发的计划,均由市开发办负责编报,经市计委审批,按基本建设商品房年度计划平衡后,下达给市开发办。根据开发企业的承建能力,市开发办负责分配开发计划,开发企业可凭计划办理有关手续。凡民用、公用建筑的基本建设计划,须经市计委批准,到市开发办办理有关手续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七条 统一价格。市开发办会同物价、建行、房产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物价部门制定出牡丹江市统一的商品房价格。各开发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处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八条 统一动迁安置。凡旧城拆迁,新区征地所涉及的动迁事项,均由市动迁办按《牡丹江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实施细则》办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动迁工作正常进行,对各行其是,拒不执行的,要强行动迁。


    第九条 统一管理。市开发办负责确定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建设任务,掌握开发建设进度,协助有关部门管好工程质量及公用设施的配套,并做好工程移交的协调工作。开发项目完工后,由市建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区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条 对单位自建的房屋,只能对内部职工分配或销售,不得向社会经销商品房。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的联建项目,除收取管理费和利润外,还必须对项目进行管理和销售。否则,取消其开发资格。


    第十二条 对因资金、技术等原因,致使开发项目不能按期交工回迁,又无能力继续开发建设的,在组织人员测算核准工程投资额数后,由市开发办负责对再建接转工程实行招标或强行拍卖。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开发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对在规划区域内,虽有开发用地条件,但因资金、技术等原因,无能力开发的单位,要直接向市开发办提出申请,并由市开发办委托具有开发资格的企业为其开发。


    第十四条 凡在市区内的房屋工程建设,均要按有关规定交纳下列费用:市政配套费按百分之七;商业网点费按百分之五;人防节建费按百分之二;教育职工住房提取费按百分之二;动迁比按百分之四十九;环境差按等级收取。其费用统一由市开发办征收,并按有关规定上交。


    第十五条 凡开发区域内的有关供热设计、施工,均要和全市的供热管网化协同一致,由市供热办统一平衡量,组织实施,并按规定收取集资费。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开发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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