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署税[2001]138 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自行车车胎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SH002-2000)》印发你们,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海关《核销手册》中相应的单耗标准同时予以废止。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4月1日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请遵照执行。
附件: 《自行车车胎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SH002-2000)》(略jg\2001-18\p27)
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