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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30 生效日期: 2002-10-3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2002]103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各级地税机关要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新《细则》,领会其精神实质。通过辅导讲座、知识竞赛、案例分析等形式,逐条逐句地对照学习,提高干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抓好培训辅导。要培训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使他们熟悉新《细则》有关规定,增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依法纳税和依法办税水平,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已培养出一批师资,各级地税机关要逐级抓好师资培训工作,培训出业务过硬、知识精通的师资队伍,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培训辅导。

  三、搞好宣传。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除了组织纳税人培训和在办税场所张贴、散发宣传资料以及提供咨询服务外,还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新《细则》。要立足纳税人,面向全社会,做到家喻户晓。要注重实效,有针对性地答疑解惑,为纳税人提供帮助和服务。

  四、全面贯彻实施新《细则》。新《细则》为贯彻落实新征管法的法律规定提供了具体的法规保证,也对征税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税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细则》的重要意义,严格按新《细则》的规定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同时,清理废止与新《细则》相抵触的文件,真正做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新《细则》。

  五、各地在贯彻执行新《细则》中发现有什么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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