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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黑龙江省汽车旅客运价规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7 生效日期: 2000-12-2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交通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1)3号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交通局,省农垦总局物价局、交通局:
  《黑龙江汽车运价规则》实施两年多了,根据我省汽车旅客运输发展的需要,为促进我省公铁并行汽车旅客运输的良性发展,为加强“春运”、“五一”、“十一”期间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管理,保护广大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维护道路客运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交公路发(1998)502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我省汽车旅客运输计价规则做如下补充规定,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春运”(春节前十五天,春节后二十五天,共四十天)、“五一”(七天)、“十一”(七天)节日期间旅客运价可在同类型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30%。具体加成幅度由各地市交通、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对跨地市的客运线路,由所涉及起止站的地市交通、价格主管部门协商制定统一的运价,并报省交通、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春运”、“五一”、“十一”结束后,立即取消浮动。

  二、公铁并行线路,其运价可在同类型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减成计算,最多不得超过30%。按运价审批权限经交通、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各地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浮动幅度执行,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对“春运”等节假日期间的运价调整内容,要提前至少三天在客运站张贴公告,公布调整所涉及的客运车辆、营运线路的范围、执行期限等,并公布交通、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的稳定,对违反规定,擅自乱加价、乱收费,扰乱运输市场秩序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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