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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6-08 生效日期: 1992-06-08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1992]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1991)96号)发出后,据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反映,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同胞死亡后,没有照顾到少数民族殡葬风俗习惯,因而引起一些矛盾。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充分体现党的民族政策。为此,经研究决定,将《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中的第 十三 条作如下补充:
  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同胞在医院死亡,其亲属要求按照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土葬的,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证明后,可由亲属或伊斯兰教协会殡葬人员直接从医院领回尸体;在家中死亡的,按规定先向有关部门领取死亡证后,经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证明,再由市伊斯兰教协会殡葬人员收运处理。本补充通知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一并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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