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房[1992]公字发第1315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房产管理局:
关于地方财政金额补贴或差额补贴的机关、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建造房屋的投资性质确认,现经两局研究,特通知如下:
1、全额补贴或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用节余资金或其他收入投资建造房屋,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的,应作为地方财政投资,建造的房屋应移交房管部门接管。
2、全额补贴或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建造房屋,未经市财政局批准的,作为系统自建公有房屋,房屋由建设投资单位自行管理,如无能力自管的,可委托专业房屋经营机构代理经租,费用由其自行解决。??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