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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离退休金邮寄等费用可由单位报销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2-08 生效日期: 1988-02-08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行[1988]9号
为有利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有利于他们的健康及安渡晚年,凡离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家离单位较远,自己无法到单位领取离退休金,需单位通过邮局邮寄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发,其邮费或委托代发的手续费,(手续费标准不得高于邮费)可由单位报销。行政事业单位在离退休人员其他费用科目中列支,企业在离退休金科目中列支。 一九八八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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