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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期货交易中有关税收征免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6-05 生效日期: 1993-06-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政一[1993]165号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期货交易正在本市蓬勃兴起,同时,期货交易中的税收问题也越来越突出,需进一步明确。现根据市府领导的意见和有关税收政策,对期货交易中的税收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期货交易平仓盈利征税问题的规定。
   为了支持上海期货市场的发展,在国家税务局未明确规定前,对平仓盈利暂不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但所有会员单位及委托单位在期货交易中获得的平仓盈利必须纳入本单位的经营收入,按财务制度规定予以核算(期货交易中发生的费用和平仓亏损也同样纳入本单位的经营核算范围)。
  二、关于期货交易手续费征税问题的规定。
   对期货交易中的手续费收入和支出,各会员单位、期货经纪公司或委托单位必须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各会员单位或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委托单位委托而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可暂按扣除缴纳给期货交易市场部分后的余额按“代理服务”依10%税率缴纳营业税,但会员单位自营期货业务而缴纳的手续费不得从中扣除。
   对各类期货交易市场的手续费收入,在国家税务局未作明确规定前,暂按10%税率计征营业税。考虑到发展期货市场的需要,在期货交易市场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报批后,在一年内给予减免期货交易市场手续费营业税、所得税的照顾。
  三、关于对期货交易征收印花税的规定。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收,是以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各交易所在成交交割中书立的《成交通知单》等,具有合同规定的标的、且明确供需双方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应视为购销合同,并由买卖双方各自依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由期货交易市场在平仓交割时代扣代缴,税务机关按规定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
   为支持本市期货市场的发展,在各类期货市场成立之初,对各会员单位或经纪公司的《成交通知单》,暂给予免征一年印花税的照顾。
  四、各类期货交易的税收政策,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本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减免有关税收。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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