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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宗教社团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7-19 生效日期: 1988-07-1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土地管理局:
  上海的宗教社团有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东正教等。宗教社团使用的土地较多,并拥有大量的房产,土地使用大致有两种情况:?
  1.自管房产使用的土地。?
  (1)开展宗教活动的寺庙、观、庵、堂等用地;?
  (2)办公、居住、经营服务性自用房产用地;?3自行出租的房产用地。?
  2.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理经租的房产用地简称经租产用地。?
   宗教社团的房地产,历来是宗教活动经济来源之一。由于过去种种原因造成宗教房屋产权不清,以致造成土地使用权属的争议颇多。因此,在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中,对宗教社团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应慎重对待。?
  一、申报登记:
  1.宗教社团自管使用的土地和经租产用地,均由各宗教社团向用地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申报登记。外省市宗教社团使用本市的土地,如需委托本市宗教社团向土地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代理申报登记的,应提交登记委托书。?
  2.宗教社团与其他单位有争议的用地,双方都可提出申报并缴验权源权属证件,详细说明主张土地使用权的理由。?
  3.宗教社团申报的土地使用户名,按沪土(88)市管字第8号文转发上海市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房地产户名变更的函》的通知和沪土(1988)市管字第30号转发上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伊斯兰教所属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户名变更统一名称的函》的通知精神办理。?
  二、权源、权属审核:?
  1.以党对宗教社团的有关政策和国家颁布的宗教房地产方面的法规为依据。?
  2.凡单位或个人未经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宗教社团使用的基地上建设或在宗教社团所有的房屋上加层搭建,其土地使用权仍属宗教社团所有。'文化大革命'期间,已经拆建、改建了的教堂、寺庙及其房产,按沪委(80)批字第149号《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教堂、寺庙、房产产权问题批复》精神办理。?
  3.原由宗教社团举办的学校、医院、社会福利事业的土地使用权按原政策规定,属于实际使用单位。?
  4.经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征用、划拨原宗教社团使用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属于批准文件确定的使用单位。?
  三、发证:?
   经审核'权属合法、经界清楚、面积正确'符合要求的,发给宗教社团《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报土地地上附着物有争议的,暂缓发证。俟地上附着物产权归属明确后,再行发证。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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