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企一[1993]101号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根据财政部(93)财工字第199号、214号通知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地方工业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现有各项资金的处理
本市从去年起,地方国有工业企业实行了财务会计改革,有全面改革,也有部分改革。非工业系统工业企业没有进行财务改革,现根据不同情况,对企业1993年6月30日帐面各项资金余额采取不同的财务处理。
1、非工业系统的工业企业。
第一、企业固定基金(扣除待转已完专项工程支出)、流动基金、专用基金中更新改造资金净余额以及国家专项拨款中的“挖、革、改”拨款余额转作国家资本金。
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入的资金作为法人资本金。
第二、对职工奖励基金赤字,企业可按照下列顺序抵补:工资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
对职工福利基金赤字,企业可按照下列顺序抵补: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
按上述顺序抵补后,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工资基金结余转作流动负债管理。抵补后,仍有赤字的,均转作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红字,用以后提取的盈余公积金抵补。
第三、大修理基金赤字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大修理基金结余转作预提费用,用于支付企业新发生的修理费用。
第四、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某一项有赤字,可相互抵补,抵补后有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有赤字,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等,冲减后仍有赤字,转作盈余公积金红字,用以后提取的盈余公积金抵补。
第五、有些企业提取的管网基金(如自来水、煤气行业)、炉窑基金(如建材、保温瓶行业)、复置金(如氧气瓶一类)有结余转作预提费用,用于支付新发生的修理费用。原规定提取管网基金、炉窑基金、复置金的固定资产统一按新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2、实行全面财务改革和部分财务改革的企业。
这类企业去年基本上已按财务会计改革的要求进行财务会计处理,但部分企业对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赤字,仍宕在帐上,没有进行处理。这次可按以下原则处理:职工奖励基金赤字,先用工资基金结余抵补,再赤字,冲减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不够抵冲,再转入应付工资红字;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可用盈余公积金抵补,抵补后再赤字,转入应付福利费红字;转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红字部分,用以后新提取的盈余公积金抵补。
去年,根据市财政局沪财会(1992)109号文规定,企业新产品试制基金中属于技术开发费的结余部分,转入“预提费用”,作为流动负债管理。现按照新的财务制度规定,这部分已转入“预提费用”的技术开发费按1993年6月30日余额,转作盈余公积金处理。
二、关于企业各种专项拨款结余处理
国家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余额(不包括挖潜、革新、改造拨款余额)以及今后对企业各项专项拨款在长期应付款中单独反映。专项拨款项目完成后,
属于按照规定准予核销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拨款,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三、关于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盘盈的处理
实行新制度以前,企业已列为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并已查明原因,按原审批手续报经批准的可调整固定基金。少数企业确有困难,经主管财税部门同意,在1993年9月底以前处理的,仍可调整有关资本金。
实行新制度后,按规定批准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作营业外收支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去年,实行全面财务改革的企业,按1991年末已列为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并经批准而尚未转帐核销的可调整实收资本。少数企业确有困难,经主管财税部门同意,在1993年9月底以前处理的,也可调整实收资本。实行部分财务改革的企业,按1993年6月底以前已列为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及还宕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经批准而没核销的,可调整实收资本。少数企业确有困难,经主管财税部门同意,在1993年9月底以前处理的,也可调整实收资本。
四、关于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等的处理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等具备二个条件即为固定资产:一是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二是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非生产经营设备等使用年限二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作为固定资产。
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后,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其净值部分按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费用至“管理费用”。
企业固定资产应当实行有偿转让,有偿转让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个别情况特殊,符合国家规定并报经国有资产部门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的,调出方调出固定资产净值(原值与累计折旧的差额)冲减资本公积金,调入方调入固定资产净值增加资本公积金。
属于成建制无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报主管财政部门另行处理。
五、关于长期负债利息和汇兑损益处理
企业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长期负债,其已经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购建项目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资产价值,购建项目已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之后,经过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冲减被抵补后的专用基金结余,尚未冲减部分以及1993年7月1日后新发生的不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和汇兑损益,转作递延资产,其中:利息部分在实际发主支付时,再转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分期计入财务费用。
去年已实行财务改革企业,1993年6月底以前已转入递延资产的长期负债利息和汇兑损益,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实行全面财务改革企业,冲减1992年初的盈余公积金;实行部分财务改革企业,冲减1993年6月底的盈余公积金。
六、关于奖金列入成本、费用的处理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关于“逐步将企业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纳入成本管理”的精神,企业职工的奖金应逐步计入成本、费用。
实行“税利分流”、全面财务改革的企业以及“税利分流”配以全面劳动合同制企业奖金全部列入成本费用,但取消一切单项奖励。
其他企业的工资问题可按照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资发(93)13号《关于1993年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改进完善工效挂钩等办法的若干意见》精神,企业可以实行“总挂总提”办法,即企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含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以1992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与人均实现税利基数挂钩浮动,浮动比例由企业在1:l以内自主决定。提取的效益工资列入管理费用。实行“总挂总提”办法企业原则上要符合二个条件,即企业不发生亏损和不增加流转税减免。
对于奖金难以由成本、费用列支的企业,可实行“合挂分提”办法,其奖金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的利润中提取并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七、关于企业库存产品,包括自制半成品、在产品的期间费用的处理
实行制造成本法后,企业库存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在产品等已经分摊的原企业管理费不作调整,随销售随处理。
去年,本市已实行全面财务改革的企业,库存产品的期间费用已按四、三、三方法摊销,还有60%仍在递延资产帐上按原办法分期摊销。
新制度实施后,产品成本费用核算按新办法执行即新发生的期间费用,直接体现当期损益。
八、关于发出商品的处理问题
企业1993年6月30日的发出商品余额,应单独核算,待货款回笼时,再转作销售收入处理。
1993年7月1日起,产品销售原则上按新制度执行,少数企业经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可逐步过渡。
九、关于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福利费的处理
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按工资总额14%提取福利费。
提取福利费的工资总额口径统一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办理。
企业提取的福利费,仅用于个人消耗性支出,如职工、家属医药费(含支付的医疗费统筹等),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等。属集体福利设施支出、购建职工住房等则应在企业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益金中列支。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小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
去年,我局沪财会(1992)177号文规定,企业购买只有使用权,无产权的职工住房,其摊销费用可摊入福利费,从1993年7月1日起对这部分购买房屋使用权的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规定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十、关于建立坏帐准备金的处理
实行新的财务制度后,企业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企业对超过三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列作坏帐损失,应当按分级审核、批准程序处理。
企业单笔损失,大中型企业在3万元以下,其他企业在1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批准;在3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报主管财税部门批准;1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财税部门审核后,报市财税局批准。
企业实行新制度以前的应收帐款,应进行清理分析,属于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单独反映,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按上述批准程序分期处理。
十一、关于长期投资的财务处理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货币资金、股票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长期投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按规定实行权益法核算外,考虑面上企业目前财务核算水平,在新制度实施后,仍继续全部采用成本法核算。
有价证券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转作长期投资,其余部分转入短期投资。
本市企业之间投资的,实行新制度后,由于区、县财政包干体制不变,被投资企业,仍按先分后税原则分配利润。若外省市的被投资单位按照新制度规定实行先税后分原则的,则外省市投资本市境内的,利润分配也按先税后分原则办理。
十二、关于纳税所得额(含亏损额、利润总额)调整的处理
新的财务制度规范了企业税前利润分配,取消了各种单项留利。
实行新的财务制度后,应准确计算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调减的项目有:1、按规定列项的治理“三废”盈利净额;2、技术转让净收入30万元以下部分(本市统称“四技”净收入);3、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4、承包企业批准的税前还贷以及税利分流企业1990年前老贷款50%税前还贷的利润;5、国库券利息收入;6、实行先税后分办法的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股利。应纳税所得额调高的项目有:1、被没收的财物损失;2、支付各项税收罚款、滞纳金等;3、超过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劳防用品费;4、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列入成本、费用部分;5、不应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资本性支出;6、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在税前列支的项目费用。
十三、关于工效挂钩和承包经营责任制问题
实行新财务制度后,工效挂钩企业,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资发(93)13号文件执行:除奖金列入成本影响税利数,可经批准调整效益基数外,其他因素原则上不予调整。
对承包企业实行新财务制度后,原则上不调整承包基数,对影响较大而完不成承包基数的,经企业申请,主管财税部门审核同意,可给予承包挂帐处理。
承包到期企业,如没条件试行“税利分流”办法,需要继续承包的,新一轮承包原则上以原核定的承包基数或前三年应上交所得税、调节税的平均值核定承包基数,承包期至1995年底为止。
十四、关于几项政策的调整
1、取消补充流动资金的办法。
根据财政部、经贸办文件精神,去年,本市有14个单位,400多、户企业实行按销售收入1%提取额作为补充流动资金,新财务制度实行后,企业不再划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专用基金,可以统筹动用资金。因此从199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补充流动资金办法
对企业已按销售收入1%提取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应转作国家资本金处理。
2、取消原加速折旧的办法。
去年,本市有400多户企业经批准实行加速折旧15~30%,与新财务制度规定的区间弹性折旧年限的水平差不多,因而从1993年7月1日起,停止原来加速折旧办法,统一按新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3、取消按销售收入1~3%提取技术开发费办法。
新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的技术开发费从实列支,计入管理费用,取消原来按销售收入1~3%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实施新制度后,属于资本性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但只保留研究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过程中,单台设备在5万元以下测试仪器等可以计入成本的政策。对企业原在成本中列支的属于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不得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4、取消税利分流企业的税后上交办法。
去年,为支持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本市对试行税利分流企业,税后上交采取逐步核减办法。
实行新的财务制度后,对税利分流企业,从199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税后上交办法。
5、取消税前还贷提取“二金”的办法。
本市在第一轮承包期间,对承包企业税前还贷保留还贷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从1993年起,停止执行税前还贷提取“二金”的办法。
6、继续执行税利分流企业享受的定期定额返回政策。
本市,去年扩大税利分流试点企业185户中有27户享受财政定期定额返回的政策,实行新财务制度后,这项政策继续执行,到期为止。对财政返回部分转作税后利润处理。
7、保留企业超上交返回政策。
今年对本市国有工业企业超上交返回政策继续保留一年。按新财务制度规定,财政返回企业的超上交利润转作税后利润处理。
十五、经营机制转换改革试点企业(仿“三资”)的财务制度,可以继续按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制度执行,也可按新的财务制度执行,由企业自主决定,报主管财税部门备案。
十六、工业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的有关政策均按本通知规定为准。
以上通知,请即布置所属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诉主管财税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