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会[1988]194号
财政部一九八八年六月九日(88)财会字第38号《印发的通知》并附件,我局已于一九八八年八月三日以沪财会[1988]134号文件转发,从一九八八年开始执行在案。
顷接财政部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八日(88)财会字第76号《解答中若干问题的函》,现根据财政部解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执行上述《规定》中的一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从事会计专业教学工作的人员能否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答:现从事会计专业教学工作并属于会计专业职务评聘范围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办理。
二、在地方的各主管部(委、局)直属单位,其会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工作应
由谁管理?
答: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工作应按隶属关系管理。各主观部(委、局)应负责办理其在各地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申报和验发工作。
三、在财政、税务部门工作满30年,哪些可以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答:在财政、税务部门工作满30年,原则上应颁发《财税人员荣誉证书》,但如属于会计专业职务评聘范围的人员,本人要求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也可以发给。但不再发给《财税人员荣誉证书》。
四、已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现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能否颁发会计荣誉证书?
答:按规定不属于会计人员荣誉证书颁发范围。
五、会计专业职务评聘中有关会计工作年限计算的规定是否与颁发荣誉证书有关
规定完全相同?
答:不完全相同。《规定》中有关财会工作年限计算的规定,只适用与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会计专业职务评聘中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应执行会计专业职务评聘有关文件的规定。
六、现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人员,过去曾一直从事于财务会计专业相近的业务工
作,可否将其视同从事财会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答:现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过去一直从事于财务会计专业相近的审计、财政、税务、金融等有关业务工作或具备财经专业学历而从事计划、统计、物价等业务工作的,原则上可将从事这些工作的时间作为财会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七、现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等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会计
人员,是否可将过去(指建国后)在农村、乡镇企业、私人企业等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算作财会工作年限?
答:建国后在农村、乡镇企业、私人企业等单位从事财会工作的时间,国家人事管理部门承认工龄的,颁发荣誉证书可计算财会工作年限,否则,不能算为财会工作年限。
以上各点,请即转知所属。由于上述解答而需要补报或调整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名单的,仍按照市财政局沪财会[1988]134号文件的规定,由市属各局或各区、县财政局认真审核汇总后,填制“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前送达我局会计事务管理处一份。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