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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23 生效日期: 1996-10-23
发布部门: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精神和《陕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我市“九五”环境保护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九五”目标,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到2000年,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要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各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市规定的措标内,市区和耀县县城内,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大气质量三级标准;城市水源水质达到二级标准;漆水河污染基本得到整治,水体变清;工业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得到有效控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达到功能区划要求。
  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都要公布上年各项指标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控制指标。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在全市全面推行辖区行政领导、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和企业法人代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逐级签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县(区)长、乡(镇)长、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和企业法人代表的环境保护责任。
  要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任期内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的给予表彰,达不到考核标准的,不能评为先进,更不能提升职务;对任期内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导致环境状况恶化的应予免职或依法追究责任。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把环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最少专题研究两次环保工作,及时解决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形成制度。

  二、抓好“南气北水”两个重点,认真解决大气粉尘和煤烟污染问题,确保全市水源水质达标
  解决我市区域环境问题,必须认真抓好三个重点小区域环境的综合整治。一是耀县县城至市区川口南大门环境的综合整治;二是沮河及桃曲坡水库环境综合整治;三是漆水河环境综合整治。要继续抓好《341环境工程》,全面完成我市各项大气污染源治理任务。市区和耀县城关地区实施工业粉尘排放总量控制按照排污申报结果和有关行业排污标准,向各有关企业发放工业粉尘排放许可证。
  抓好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程,积极争取资金,搞好热电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从现在起,市区不得再建燃煤的分散供热锅炉;加快气代煤工程建设,1997年市区燃气用户达到5万户。要限期对市区规划区燃煤民用炉灶,饮食摊点、食堂、饭店炉灶,采暖锅炉和可使用天然气的工业窑炉进行改造,自天然气开通半年后,上述炉、灶、窑一律改用天然气。天然气未通达地段的炉、灶窑一律改烧液化气或净化煤,不准烧原煤。全面完成市区煤台搬迁任务,严格管理市区运煤车辆。要加快漆水河、沮河水污染治理工作,争取城市污水处理和回用工程早日建设,坚持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加速市区排污管网建设,到2000年市区生活污水入网率达到80%以上。
  重点保护好饮用水源,1997年内完成桃曲坡水库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所有单位不得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必须达到一级排放标准。漆水河和沮河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水污染源于1997年治理达标,确保全市饮用水源水质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尽快建设垃圾处理厂,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并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袋装化。

  三、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坚决控制新污染
  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都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中,必须确保有关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投资。建设项目建成投入生产和使用后,必须确保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把环境容量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要严把项目审批关,从现在起,210国道和三铜一级公路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水泥厂、白灰窑和砖瓦窑等污染严重的企业。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审查项目建议书要征得环保部门同意。否则,不得立项。未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未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各级计委、经贸委、建委、环保、工商、规划土地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和投产使用,银行不得提供贷款。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规,擅自批准建设或同意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投产使用。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追究有关审批机关、审批人员的责任。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自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发布之日起,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建设或投产使用的新建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使用;对验收时达标,但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同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  四、积极推行限期治理制度,加快治理老污染源
  对我市现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一律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为1--3年。各超标排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今年内应排出分年度完成的治理计划,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对逾期末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产或转产。
  大气污染限期治理的重点是耀县水泥厂、新川水泥厂、市水泥厂、9791工厂、东风建材厂、耀县红旗水泥厂、耀州水泥厂等的粉尘治理工程,市铝厂含氟废气净化回收工程。上述企业限三年内完成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水污染源限期治理的重点是陈家山煤矿,下石节煤矿、矿务局中心医院、市医院、色织布厂、针织厂、化工厂、二化厂、啤酒厂、造纸厂等工业和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这些水源污染治理项目限1997年完成,达标排放。
  上述重点限期治理项目,由其主管部门和超标排污单位提出分年度治理计划,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名单,监督实施。
  全市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停止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正常运行,并依法予以处罚。
  要坚决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对全市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以及采用“坑式”、“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取缔;对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停产。具体实施步骤,由县、区人民政府发布通知,9月30日前完成实施取缔关闭的任务。为净化大气环境,对耀县至市区川口包括黄堡地区210国道和三铜公路沿线各1公里范围内的石灰窑、砖瓦窑于今年年底前予以搬迁。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工艺进行生产,对全市现存的水泥蛋窑于今年年底前一律淘汰予以关闭。逾期不按规取缔、关闭这产的,要追究有关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坚决禁止境外或市外污染严的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技术向我市转移。市外废物移入我市或我市废物移往外地前都要按规报市环保局批准,跨省转移废物的应报省环保局批准。

  五、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九五”期间,我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是:保护和恢复矿区的生态环境;积极推广生态农业示范工程建设。在搞好乡镇 工业污染源调查的基础上,按照“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从调整产业结构入手,提出铜川市乡镇工业环境管理办法;限制严重污染生态环境产业的发展,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引导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协调、稳定地发展。要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水森林、矿产、草原和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坚持开展植树造林和水土保持工作,加快水源保护和水土流失地区的综合治理;到“九五”末,自然保护区面积要达到77.6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

  六、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建设
  “九五”期间,我市环保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要达到2%以上。
  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建设项目,要纳入“九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已列入《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计划》和我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环保项目,各县、区和计划、经贸部门,要优先纳入地方年度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
  环保专项资金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从1997年起,市、县财政每年新增可用财力的10%列为环保专项治理资金,专款专用。
  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我市今年四季度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征二氧化硫排污费和生态补偿费。对市区重点排企业、已下达限期治理项目的企业、向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排污的企业,超标排污费征收额提高一倍。
  建立我市环境保护基金,基金由财政拨款、生态环境补偿费、适当集中的排污费及国外政府、团体的赠款等渠道筹集,采取分级建立,有偿、低息使用的办法,滚动使用,滚动发展。基金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主要用于支持解决区域性、流域性等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环境保护示范项目建设。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的管理,按照财政级次收缴入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好、用好,不得截留、挪用。
  要积极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大力推广科技成果。充分发挥我市人才和市场两个优势,发展环保产业。大力发展和推广先进、实用、经济、节能、清洁的环境保护产品和装备,促进环境污染治理。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公安、交通、建设、工商、环卫、农业、林业、水利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对环境污染和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加强县级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全市环境监理执法体系,充实管理和技术人员。加快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强化环境监测服务。根据国家人事部文件精神,对各级环境监理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各县区政府要抓紧予以落实。对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要征求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要加强污染事故和灾害的予警和应急工作,组建我市环保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努力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各县、区要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要经常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促进重大环境问题的解决。并要结合实际,适时制定地方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环境法制建设。

  七、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环境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肥环境保护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努力增强广大干部和全体市民保护环境的意识和法制观念。文化、教育、出版等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都要大力宣传和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的各类宣传教育工作。环保宣传教育要面向领导、面向群众、面向企业、要及时报道和表彰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公开揭露和批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把环境保护纳入教育计划。各县区、各部门要把普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纳入全市“三五”普法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遵守环境保护法规的自觉性。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全市环保系统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环保工作者的业务和管理水平。市环保局要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199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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