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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引种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05 生效日期: 2005-01-05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渝规审发[2005]2号


    第一条   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种,是指相邻省审定通过的属于我市同一适宜生态区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经过引种试验证明适宜我市同一适宜生态区种植,并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予以公告后进行推广。 

    第三条   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品种审定委员会)为引种申请受理单位。 
  市经作站受托负责组织柑桔引种试验;市种子站受托负责组织除柑桔外其他主要农作物的引种试验。 

    第四条   申请引种试验,应在该作物播种前两个月向受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审定证书或公告复印件和试验用种子。 

    第五条   申请引种试验的品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邻省审定通过的属于我市同一适宜生态区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二)产量、品质、抗性、适应性、稳定性、一致性等品种特性达到我市同类作物引种认定标准; 
  (三)无突出的缺点和缺陷。 

    第六条   我市同类作物引种认定标准,由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 

    第七条   引种试验符合本办法第 条、第 条规定的,由引种试验组织单位统一安排引种试验。 
  引种试验田间排列采取间比法,试验周期为两年。 
  第一年引种试验每品种应当安排6个以上的试验点,每品种每点试验面积0.05亩,不设重复。适应性好、产量达到我市同类作物引种认定标准、成对T测验显著的品种,进入第二年试验。 
  第二年引种试验每品种试验点不少于10个,试验重复不少于2次,每小区面积不少于0.1亩。 
  柑桔引种试验布局、面积、田间排列方法、周期等由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   涉及品质评价的优质或有特殊用途的品种应由引种受理单位统一组织抽样送法定单位检验测定。 

    第九条   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试验品种对应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对品种的适应性、稳定性、丰产性、抗逆性等品种特征特性进行鉴评。 
  试验结束,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汇总试验结果并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的会议,根据认定标准,采用无计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品种,由专业委员会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及推荐种植区域意见提交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议;审议同意的,报市农业局认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受理单位在15日内通知申请者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由市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市农业局公告,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原审定名称。 

    第十一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由原专业委员会提出停止推广的建议,经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市农业局公告。 

    第十二条   国家审定通过适用范围包括我市相邻省但未包括我市生态区域的玉米品种的引种申请、试验、认定等活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1日重庆市农业局发布的《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引种(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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