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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二条的规定,提请在太原西峪地区、阳泉荫营地区、永济董村地区三个劳改劳教场所设立人民检察院的议案,认为这是贯彻执行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严厉打击劳改犯和劳教人员中抗拒改造,重新犯罪分子的重要措施,批准设立上述三个人民检察院作为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