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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换发营业执照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0-04 生效日期: 1985-10-04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8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为了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健全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及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85)晋工商字46号文件《关于统一换发营业执照的通知》精神经过调查摸底,我市决定从发文之日到十二月十日进行全面换照工作,到期旧营业执照全部作废。现将换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工商企业(不包括合作经营和个体工商业)不论保时开业一律换证。

  二、填写经营范围要按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国家标准局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规定的要求填写。

  三、企业名称应当名副其实,反映出本行业的经营特点。企业可以起商号、字号。但不得滥用“公司”、“中心”名称;除军工或国家批准的企业外不得以数字代称;国内企业不得用外国文字作企业名称;中外合资企业未经两国政府批准不得以国名(地区名)作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不得对国家、民族和公共利益有损害。

  四、为防止企业名称的重复和混同,企业名称前应当以地名并实行分级审核管理、企业名称前一般要冠市、县名。也可以市、县前冠以省名。凡冠市县名的,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凡冠省名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冠“中国”、“中华”等和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不论哪一级核准,登记发照都按“条例”规定办理。

  五、根据对企业五年一换照的规定,凡是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开业的企业,都要重新登记,并收取登记费;一九八三年元月一日以后开办的企业,换照时只收营业执照塑料皮工本费,不收登记费。在换照时发现企业已有变更登记事项,而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同时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收取变更登记费。如在换照时企业要求变更登记,则可办理手续,免收变更登记费。

  六、填写营业执照的字迹一定要清楚、工整。

  七、换照后在登记表上加盖85年换照章。此章由各发照机关自行刻制,规格为:长4.5厘米、宽1.5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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