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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改进企业工资、奖金分配制度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3-19 生效日期: 1987-03-19
发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布文号: 晋发[1987]7号

  第一条  为了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制,扩大企业工资、奖金分配的自主权,调动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极、稳妥、有步骤地实行多种形式的挂钩浮动办法,除现行的吨煤工资含量包干、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千吨公里工资含量包干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浮动四种形式外,企业还可以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特点,采用工资与实物销售量、实际工作量、净产值挂钩等形式。上述挂钩形式应经省工资改革办公室批准。

  第三条  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行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工资分配形式。在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方面,可实行等级工资制、岗位工资制、结构工资制,可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浮动岗位津贴、以分计奖等;也可实行按实物销售量、实际工作量、净产值计酬等。实行上述工资分配办法后,现行的等级工资,可作为职工调动和离退休时工资待遇的依据。

  第四条  在国家下达的企业增资指标内,企业有权自主决定职工升级的时间、对象。企业领导干部升级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条  企业发放奖金,只要来源合理,由企业自主决定,超限额部分照章纳税。

  第六条  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企业,凡全面完成任期内年度责任目标的,厂长(经理)的个人收入可以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做出突出贡献的,还可以再高一些。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的,相应扣减厂长(经理)的个人收入。具体奖罚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年终考核评定,报干部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实行租赁、承包的企业,有权根据经营状况、生产特点自主决定本企业的工资水平、工资形式和分配办法。国家通过税收加以调节。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九条  本办法从下达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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